登記婚

圖1 登記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登記婚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以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作為婚姻要件的制度,從2008年5月23日開始施行[1],在此之前民法第982條是採儀式婚

註腳

  1.   200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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