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黃蓮瑛 ( 認證法律人)於 2022-05-27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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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指創辦、籌備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人民團體[1]的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要經過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並簽章、認股、繳股款、選任董監事等[2]

註腳

  1.   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1項:「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1項:「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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