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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黃蓮瑛 ( 認證法律人)於 2022-05-27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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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通用
指創辦、籌備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或人民團體
[1]
的人。例如
股份
有限公司
的發起人要經過發起人全體同意
訂定
章程
並簽章、認股、繳股款、選任董監事等
[2]
。
註腳
公司法第128條
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公司法第356條之3
第1項:「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人民團體法第8條
第1項:「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公司法第129條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法第131條
第1項:「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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