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2022-06-1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職業病

職業災害的一種,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疾病。
職業病除了必須和勞工的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1],還必須經醫師診斷,有爭執的話,會由地方政府或勞動部設置的委員會進一步認定[2]

註腳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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