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成判決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就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與訴訟相較,有以下優點:
打官司要花比較多時間、心力、金錢
到法院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來認定當事人的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開庭,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心力、金錢。ADR則透過雙方直接交涉、協商解決方案,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出,比較迅速地化解紛爭。
ADR的結果雙方比較能接受
判決結果常是一造勝訴、一造敗訴,至少一方不滿意,甚至雙方都不滿意。但透過ADR程序,雙方可以提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加速權利的實現。
ADR有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當調解委員
例如醫療糾紛事件,目前已有不少法院是採取「醫法雙調」,也就是由醫療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員共同擔任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如此一來,在醫療知識與法律判斷等方面都有專業人員的參與;未來在縣市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的調解委員也會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的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