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抑原則

謙抑,是謙讓、抑制的意思。關於謙抑原則,分成兩方面説明如下:

一、刑罰謙抑

法律對於違法行為採取刑罰制裁,這是最後手段,務須考量其必要性以及衡酌比例原則。除非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而且別無適當方法可以防制,否則就沒有制定刑罰法條的必要。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便是引述「刑法謙抑性原則」而宣告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罪的規定為違憲。

二、司法謙抑

實施司法審查,本於權力分立的憲政體系,以尊重立法裁量、行政裁量為原則,理應自我克制,除發現其有重大瑕疵的情形外,不宜輕言否定。茲例舉司法院解釋如下:

(一)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認爲國家領土的範圍如何界定,屬於統治行為,是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

(二)司法院釋字第512號解釋對於舊時肅清煙毒條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身)限制第三審上訴案件的規定,以「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為理由,認為尚未牴觸憲法。

(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解釋,皆有司法審查尊重行政裁量或行政判斷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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