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構成要件

圖1 主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主觀構成要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可以分為「故意[1]」和「過失[2]」。

因為只有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故意犯罪」或「因過失犯下特定之罪」,才能用刑法處罰[3],所以在討論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要判斷他的內心想法是故意或過失。

以刑法中的毀損罪[4]為例,本罪只有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所以當行為人不是要故意毀損物品時,我們就會說他「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毀損罪。

至於行為人究竟是故意或過失,畢竟是個人內心的想法,所以除非行為人本身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只能從行為人的外在表徵及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情況證據)[5],並依照社會常理或對人性的觀察,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的心態[6]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I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5.   我國實務雖然有認為間接證據與情況證據概念不同,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刑事判決。但也有混用二者,沒有明確區分的,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判決,我國學者也有採此見解,參見林俊益(2021),《刑事訴訟法概論(上)》,第20版,頁412。本文為了行文的簡潔順暢,不特別區分這兩種概念。
  6.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犯意是行為人之主觀、心理事實,係潛藏個人意識之內在心理狀態,然而行為人之主觀、心理事實,除行為人本人得以感官知覺外,第三人實無法直接體驗感受,通常較難取得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之意思活動,因此,除行為人本身為自白供述外,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審酌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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