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存本票

甲存本票[1]指的是,由發票人委託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2],所簽發的一種本票[3]

在實際運作上,由發票人(可以是公司行號、個人等[4])先向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也就是以前所謂的甲種活期存款戶[5])」,開立完成後,銀行會發給發票人一本印有銀行名稱,以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的甲存本票簿,供發票人使用,並以發票人支票存款帳戶的餘額來付票款金額[6]

執票人到銀行將甲存本票存入自己帳戶時(也就是所謂的「提示」[7]),若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帳戶的存款足夠,銀行便會代為付款,將錢從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帳戶存入執票人的帳戶;若發票人存款不足,銀行則會拒絕付款,並將退票理由單連同本票退還給執票人,也就是所謂的「退票」。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4),《什麼是本票?開本票或收本票要注意哪些事?》。

楊舒婷(2023),《什麼是支票?開支票或收支票要注意哪些事?》。

註腳

  1.   在實務上,甲存本票容易和支票相混淆,兩者在外觀上雖看似都經由銀行付款,但其法律效力仍有所不同,例如當發生退票情形時,兩者在「是否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及「應向何人請求付款」的運作上是各不相同的。
  2.   票據法第26條第1項:「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票據法第124條:「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3.   王志誠(2022),《票據法》,增修9版,頁456-457。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又本票於目前實務之應用,概分為:一般本票、甲存本票(即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商業本票(即以發票人簽發之充當交易標的之商業本票)三大類。後二類,或需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或須依發行商業本票之有關規定為之,均不若一般本票可以任意簽發。」
  4.   參考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2條第1項:「自然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均得向銀行申請開戶。」
  5.   王志誠(2022),《票據法》,增修9版,頁478-482。
  6.   參考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6條:「銀行核准開戶之支票存款戶,均得委託該銀行為其所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就其支票存款戶內逕行代為付款。」
  7.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69條第1、2項:「
    I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II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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