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離婚法庭和解的話,會讓婚姻關係消滅[1]。
和解離婚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2]所規定的情形(例如:重婚、和他人發生性行為、虐待、惡意遺棄等),又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對離婚有了共識,均同意離婚並達成和解,便是所謂的和解離婚。
因此,和解離婚和調解離婚不同的是,提起離婚訴訟後,和解離婚是在訴訟進行中雙方同意,由法官作成和解離婚的筆錄[3];調解離婚則是在訴訟程序可能還沒開始[4]或暫停中[5],在調解程序時由調解委員或法官進行[6],也就是調解離婚不是發生在訴訟程序中。
另外,如果最終達成和解離婚,當初繳納裁判費用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的2/3[7](離婚訴訟的裁判費用目前是新臺幣(下同)4,500元[8],也就是可以聲請退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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