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

對於某項本來是犯罪的行為,經由法律的修正(法條的刪除)或司法解釋(先前司法院解釋及現在憲法法庭判決),去除其犯罪屬性,變更為不受刑事制裁。這就稱作「除罪化」。

犯罪經除罪化之後,案件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作不起訴處分;案件如在審判中,法院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作免訴判決

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罪的規定, 先由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違憲應即失效,後經將該條條文予以刪除。這便是除罪化的事例。

除罪化,只是不再受刑事制裁而已,並非完全不負法律責任。因此,通姦雖然不再構成犯罪,但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構成法定離婚的事由,並依第1056條規定,發生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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