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民法第1053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I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III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