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法行為

所謂「行政私法行為」指的是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的行為[1],且該行政任務通常是促進人民福利的給付行政,可能的型態有以下兩種[2]

國家直接與人民締結買賣、消費借貸等私法契約,例如:在經濟不景氣時提供廠商紓困貸款,來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
以私法組織型態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例如:臺北捷運公司與乘客訂定運送契約,提供人民交通服務,以達成增進公共福利的目的等。

 

註腳

  1.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172號裁定︰「次查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固得採取強制手段之公權力行政以達行政目的,惟亦可以私經濟方式達成,即學者所稱之『行政私法』,至以何方式為之,行政機關享有選擇之自由。又查,對於國家以私法方式達成行政職務之行政私法行為……。」
  2.   吳庚、盛子龍(2020),《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頁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