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搜索是指執法人員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容許執法人員就算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住宅或處所搜索抓人[1]:
(1) 為了逮捕、拘提或羈押犯罪嫌疑人; (2) 為了追躡現行犯或脫逃的人; (3) 發現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
逕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不用搜索票,但仍要求須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原因;有相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在住宅或處所內;而且必須要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才能逕行搜索[2]。
而逕行搜索的目的是發現「人」,學說上有稱「拘捕搜索[3]」,因此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4];而且在逮到人之後,就必須停止而不可以再藉口繼續搜索物品[5]。
另外執行逕行搜索之後必須在3日內向法院陳報,讓法院審查搜索的合法性[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