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

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

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1]

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之後,前述補償的法定用語為「刑事補償」。
 

延伸閱讀:
方冠婷(2022),《軍法是什麼?只要是軍人就要適用軍法嗎?》。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

註腳

  1.   相關法定事由眾多,可參見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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