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用語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或簡稱「聲請准提自訴」,是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1]。
延伸閱讀: 朱石炎(2023),〈聲請准提自訴新制概述〉,《司法周刊》,第2166期第2版。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