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收資本額

圖1 實收資本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實收資本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公司法容許「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的時候,不需要全數發行章程所載明的股份總數(或一定的資本),而可採分次發行[1],也就是說,董事會可以依公司發展需求,在不同時間以發行新股的方式籌措資金[2];此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事項,即有分為「資本總額」以及「實收資本額」的差異:

資本總額:股份總數 × 每股金額。
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 × 每股金額[3]
 
 

註腳

  1.   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四、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
  2.   公司法第266條:「
    I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II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III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3.   經濟部(101)經商字第10100616120號(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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