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容許「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的時候,不需要全數發行章程所載明的股份總數(或一定的資本),而可採分次發行[1],也就是說,董事會可以依公司發展需求,在不同時間以發行新股的方式籌措資金[2];此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事項,即有分為「資本總額」以及「實收資本額」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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