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是我國五種主刑之一[1],白話來說就是罰錢。是一個人觸犯刑法上的犯罪,並且受到法院判決有罪後,所受到財產上的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指的是不同罪名對於罰金的規定,與易科罰金不同。
需要補充説明罰金貨幣單位的變遷如下:
刑法上的罰金貨幣單位,本來是用銀元的。銀元和新台幣,以銀元1元折合新台幣3元計算。第33條第5款修正成以新台幣為單位,雖自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但是對於分則條文並未同步修正。直到108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條文,總則及分則的全部條文所定罰金不再以銀元為單位,方告完整確立。過往罰金以銀元為貨幣單位,已步入法制史。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