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璽仲(認證法律人) 2021-10-0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租稅法律主義

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稅捐減免等重要項目必須由「法律」所規定[1],不可以用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增加法律沒有明文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2]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項:「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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