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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黃蓮瑛 ( 認證法律人)於 2021-10-05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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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
行政法
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稅捐減免等重要項目必須由「法律」所規定
[1]
,不可以用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增加法律沒有明文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2]
。
註腳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
第3項:「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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