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吳俊志(認證法律人) 2021-12-3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租稅法律主義

[1]納稅主體、客體、稅基、稅目、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及稅捐減免等重要項目必須由「法律」所規定[2],不可以用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增加法律沒有明文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3]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
  2.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項:「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