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1]:指
一、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
二、使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使人觀賞;
三、拍攝、製作、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以兒童及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