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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患沒有預立醫療決定,但如果還有意識,可以決定不插鼻胃管灌食嗎?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病人必須經過醫療照護諮商,並且在預立醫療決定時,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最後在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卡後,預立醫療決定才會生效。在預立醫療決定未生效前,本案只能先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 病人若明確擁有不願接受鼻胃管灌食的意思,可以讓醫師知悉自己不願進行鼻胃管灌食的意願,跟醫師討論是否有暫緩實施進行鼻胃管灌食,等待至醫療決定生效的可能。 因為鼻胃管灌食屬於侵入性治療,依本法第6條規定,實施前應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因此醫師若要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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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不願意賠償
車禍初判對方違規,我方無肇事。因經多次電話聯繫,對方態度惡劣、說詞反覆,因此我方申請調解。申請調解後對方多次更改時間,最終初次調解未到場,且電話態度惡劣。欲走法律程序,不過對方家有身心障礙長輩需照顧,該條件是否影響法院判定結果?另想請教我方僅有車損,除汽車維修費外,汽車維修期間內之通勤費用、往來前往調解會之時間與薪資犧牲以及精神耗損是否可納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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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罵
請問在臉書跟網友吵架!他罵我腦粉、可悲仔、撿角、不要那麼惱羞請問是否觸犯公然侮辱或者是毀謗罪!提告行事訴訟是否會成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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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工作團隊拆夥後辦公處的財產權利如何主張?
建議提起借名登記訴訟,這是除了用談判之外的唯一辦法。侵占是告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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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才廣告薪資範圍寫「面議」,面試時再詳細討論,企業的廣告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條文說明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違反效果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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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可以繼承所有遺產嗎?
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若遺產遭親人獨吞,該如何處理?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附論:宜提防不肖法律人士若有律師故意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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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幸遭到性侵害,應該怎麼辦?
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並且不更換、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整理蒐集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尋求支持與幫助。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被性侵害,要怎麼處理和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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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收到刑事地檢署刑事傳票.會事前看到告訴人的舉證嗎?
請問我是告訴人身份先前至地檢署遞狀.包含舉證光碟.現在收到刑事傳票.想請問被告會在開庭前看到我的所有舉證嗎?(像民事訴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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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為何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為何不屬"?
刑事案件中,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共有三類型犯罪: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屬於妨害國交罪(刑法第116條)。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不屬於上面所提的類型,因此第一審為地方法院。以上查詢結果,如有疏漏,請再指證。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妨害國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編第3章妨害國交罪,其中刑法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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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後定期驗尿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25條之規定驗尿,其中觀察勒戒後法院給予不起訴已經評價,而後續又得列管兩年定期驗尿,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況且觀察勒戒程序已有醫師評估,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才能釋放,並獲得法院不起訴處分,而列管兩年定期尿液檢測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且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問答
幫朋友詢問法律中的偽造文書?
朋友為公司的經理人,所以有幫公司做連帶保証人,前年公司的放款合約到期,需再對保,那朋友都已經與銀行做完對保程序,不料10天後某天銀行來告知有張放款資料沒有簽到名,而這張資料是本票,那時我朋友不在國內,而公司負責人有告知我朋友,並先幫忙代簽名後交給銀行,而銀行也知道此事,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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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看到的攤販是合法的嗎?目前是誰在管攤販?依據是什麼?
攤販由各地方政府管理攤販是否合法,要回去看每個地方政府自己的地方法規怎麼規定。由於各地方的規定不太一樣,為了帶大家學習如何自己去找出相關法令,必須選擇一個具體的地方來舉例。以臺北市為例的話,主要規定在「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中,其他相關規定可以在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查到。攤販的定義臺北市的邏輯是,只要不在臺北市零售市場擺攤的話,就是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的攤販。要合法經營攤販,必須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要成為臺北市合法的攤販,依照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就必須乖乖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不過由於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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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違規駕駛,遭對方辱罵,想詢問提告公然侮辱問題
日前騎車遇到機車騎士違規雙黃線迴轉,鳴按喇叭示警,而後在路口等紅綠燈時對方追上持續逼問「按什麼喇叭?」我回應「提醒你怎麼了嗎?」對方則回「幹你娘你他媽我在那邊你沒看到...」等字眼我只回應「我提醒你不行嗎?」對方又回「不行」而後繼續對著我辱罵「罵你娘」、「他媽的」等字眼只覺得正常騎車,按喇叭示警,就被對方逼問辱罵,實在有些氣不過,想詢問是否能到警局提告公然侮辱?有拍到對方清楚違規行為跟車牌號碼以便警方查證車主後續需要甚麼費用嗎(訴訟、文書之類的)?有提告的時間期限?可能耗費多久時間?因為朋友勸我就算了,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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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可以把國外買的藥膏放在網路上販賣嗎?有哪些規定是要遵守的?
從日本買回來的止癢膏成分中,如果有臺灣藥事法認定屬於藥品的成分,就會是藥品,受到藥事法與其他法令規範。一旦是藥品,輸入、販售以及在網路上販賣,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先具有執照、再來要經過核准等程序,不能直接販賣。可以見本站文章:張靜如(2018),《可以販賣出國帶回的藥品嗎?》。 而透過網路銷售藥品的規範,會更加嚴格:人體用藥如果是在網路販售一般人體用藥品,只有依藥事法登記的藥商、藥局,或是依法規定可以兼營零售乙類成藥的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才可以販售,並且販售項目僅限於乙類成藥。環境用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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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被一屋二賣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買了預售屋,要交屋時候建商不交屋,提起訴訟請求履約,建商敗訴後不移轉所有權給我,買賣移轉善意第3人,這麼惡劣故意不履行契約,未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除了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繳價金,損害賠償與第三人買賣價差,還可以提起什麼賠償?有消保法可以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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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方使用暱稱發言造成自己名譽受損,要怎麼找到對方提告?可以提告後請警察或檢察官查出對方的IP或是真實姓名嗎?可以向FB或line調資料嗎?
請問有人使用暱稱發言造成自己名譽受損,要怎麼找到對方提告?請問程序上,是先跟警察說,再透過警察或檢察官查出對方是誰嗎?還是說需要自己找徵信社,請徵信社找出對方的IP位址,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才可以找警察跟檢察官開始辦案呢?或是需要自己向line或是FB調閱資料呢?一般民眾要怎麼向line或是FB調到資料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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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不處置,相關法條
鄰居水管老舊漏水,導致我家淹水,請他修繕,卻得不到正面回應,導致家中一再淹水,想請教相關程序及法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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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計算是用遺產總額?還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及喪葬費後之淨額?
特留分的範圍「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與「民法」...
問答
繼承人有多人,其中有一個人不同意大家分配遺產的方式,其他人該怎麼辦?
這個時候,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成原告,對其他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見本站文章:因為沒有得到全部繼承人同意,導致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怎麼辦?
問答
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樣才能拿回屬於我的財產,
因和男方思想上缺乏溝通,想要離婚,但男方不願意簽字離婚,我就選擇法律訴訟離婚,但我想要拿回屬於我的財產怎麼樣才能拿回,還在外面損壞我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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