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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請問外勞期滿想換雇主,雇主有權利不讓外勞轉換雇主嗎,只給兩條選擇,要就繼續留下來做,不然就是回國,請問是否有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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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餐廳的員工,今年9月初的時候,老闆說為了員工照顧家庭,讓員工們多多陪伴家人,所以提出了「終結加班」的口號,並說以後沒有「加班費」的事情,只有「加班補休」和「欠班補班」兩個選項,所以9月份有加班的人員,變成10月份我補休兩天,有些人補到1~2天,可是呢,因為人力實在調不出來,10月份班表又要求所有廚師們和一些幹部,強制一天上9小時的班,後來與老闆的電話溝通後,詢問這樣是否合法?老闆說:「因為我們是餐飲業,工時本來就和別人不一樣,已經和本地的勞工局報備過這個情況,所以是沒問題.......」等等的我說上班8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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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屋所有人,出售該屋予乙,訂立契約後,乙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100萬元。但在房屋移轉及交付前,A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試問: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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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就工作規則的概念進行介紹,次而回答本文底問題。一、何謂工作規則︰(一)「工作規則」見于〈勞動基準法〉第九章章目,就其規範僅有第70、71條。第70條規定僱用人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規定項目,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的效力,不得牴觸強行規定與團體協約。(二)工作規則指得是僱用人為了統一勞動條件與服務規律所制定的企業內部規範。有爭議的是,這樣的規範是否需要得到受僱人的同意,始生法律上效力。爭論如下︰1.甲說(單方行為說-免同意)︰此說又稱法規範說,即認為工作規則只要僱用人單方發布,且公告予受僱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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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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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航空公司於抵達目的地時遺失乘客行李,但於兩日後找到並以快遞歸還,乘客可以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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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放到有鎖或密碼的置物櫃,上面寫不負保管責任。結果東西遺失。請問提供置物櫃的人,真的可以免責嗎?如果置物櫃需要投10元且不歸還,是否會影響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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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陳小玲提問:離職後可以不回LINE訊息嗎?想說我都不是員工了我有義務要LINE回答前主管所有問題嗎?前公司的主管一直情緒勒索我說這樣新進員工很可憐甚麼都不知道,但是公司自己找人找那麼慢,我離職前都沒有找到新員工,這樣怪我不對吧?跟新人交接不是主管的責任嗎?很想要封鎖前主管要不然一直打擾我現在的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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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買方沒有問,我就沒有特別說,這樣我還是會成立詐欺罪嗎?可是買東西前,買方自己需要作一些功課。賣方也不太可能把產品一五一十所有細節都先說完。怎麼判斷消極不去作特定的行為,會不會成立詐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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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為何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無權利能力?另外:1.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2.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1.2.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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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搶匪A持槍行搶超商,將槍抵著店員B的頭,命店員B將財物交出,請問:1.假如此時B將錢交付於A手上時,A拿到錢就成立強盜既遂了嗎2.假如A拿到錢後,還沒離開超商,便馬上被路過的警察C巡邏發現並將A制伏,而A取得的不法財物隨即被警察機關沒收,請問A是成立強盜既遂還是強盜未遂還請各位法律前輩們解惑一下這題目拜託了(´;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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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的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而父母如果將孩子的財產拿去賭博,是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方式不適當,這個時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介入,讓子女的財產管理人換人擔任。詳細請參考文章:葉怡妙(2019),《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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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來台是為了照顧阿公。可是移工的薪水是所有手足湊出來一起付的,如果光只照顧阿公,像是煮飯、打掃等事情,好像很奇怪,我請移工順便一起處理全家的家事,這樣會有問題嗎?好像常常發生名人因為指派移工導致做其他事情,就上新聞的例子。難道真的不能讓移工順便處理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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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告訴?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只有1.犯罪被害人、2.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3.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僅限被害人死亡時)。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是指暫緩告訴嗎?請大家注意,保留法律追訴權不是正確法律用語喔。追訴犯罪的權力專屬於檢察官,而且犯罪除了與被害人有關以外,也同時會涉及公眾利益,法律不會允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暫時或永遠保留不追訴。至於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的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這個期間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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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一所台北市立高級中學發生一起爭議事件想詢問專家的意見。首先一名學生於某節課遭記未出席而遭致校方處分記過(實際上有出席),該生事後已向校方行政人員反映,但行政人員態度敷衍不願積極處理並表示要求出示證據(ex老師證明等)但該節課授課老師於事後表示時間已久已不記得而不願開立證明,於是該生向警衛室申請『取得』監視器畫面並證明該生確有出席之事實,然經申訴後校方仍不願撤回處分,想請教一下這是否構成刑法211、213條,以及是否能直接報請台北地檢署搜索校方以及提起刑事訴訟,以及訴願完台北市教育局後同時打行政訴訟(釋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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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應您的提問︰什麼是「難民」?請問要到什麼程度,才會是「難民」?定義︰根據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與議定書〉(ConventionandProtocolrelatingtothestatusofrefugees)第一條規定,難民指得是因為1951年所生之事件,而擔心因為自身的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見解而受到迫害,因此逃離母國的人。然而,1967年會員國修改條文內容,將難民定義擴及於任何時間點,而不再陷於1951年前。台灣有處理難民的法規範嗎?我國目前尚未有相關的立法,惟行政院已經提出難民法草案,不過尚未立法完成。 制定難民法之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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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雙方離婚後,有親權的是甲、無親權的是乙,請問...1.離婚後,除了探視權、撫養費義務,乙還有其他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嗎?2.探視權是必定會擁有的嗎?還是需要協議產生的?(如無特殊兒虐行為)3.若乙想要看小孩,而甲住的很遠也不願意將小孩帶出,只同意乙到甲家探視,乙有其他保障探視權的方法嗎?4.探視時,甲有權利限制孩子能見誰嗎?(比方乙帶朋友同行會面,而甲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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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去年賣了土地給他人,他也已經將錢付清給我,土地也已給他使用,但還未去登記土地權的轉移,若這時政府要徵收這塊地並將付一筆金額給土地所有者,我可以主張要獲取這筆政府給的補助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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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始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法定財產制消滅須以當事人間存有法定財產制為必要,此乃理所當然。2.因此,夫妻雙方已約定財產制者,即無法定財產制之適用,民法第1005條參照,因此,亦無剩餘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註腳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II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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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