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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或議員質詢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舉例:隸屬直轄市的博物美術館)是否應考量與人民間的保密義務(博物美術館與藝術家合約條件可能保密),拒絕全部提供?或是原則不提供,例外有事證說明本案對公共造成不利益才依法提供?此時「依法提供」的法源為何呢?行政機關在議會中提出的資料均需被公開?有沒有「保密等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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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可以合法限制被告閱卷權,檢察官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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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甲懷孕了,乙在99.5.1被司機丙撞死,甲於99.7.1生下丁,丁一出生就被判為植物人,但變成植物人的原因是產檢時醫生a的疏失才導致,丁可否像丙和a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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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生,班級平時收手機(第一節到放學),會帶備用機去學校,放學忘記帶回家,隔天學生請假不在學校。全班當天沒有收手機,老師在收手機的櫃子發現備用機。在學生並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啟學生的手機、連上學校網路、檢查臉書帳號,並事後聯繫學生詢問為何帳號不是該學生的姓名。想問一下這個老師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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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以維護教職員生權益,並明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包含財務、教學品質等指標。教育部指出,退場基金規模為50億元,現在約莫有十幾間預警相關的大專校院。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6885/5027357問題1:目前國民義務教育為12年國教,此條例生效後,若該私立高中學校退場,其學生之「受教權」又該如何因應?問題2:若私立高中學校依此條例退場,請問其學生之「畢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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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新聞提到為了因應防疫,父母可以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延後開學的孩童。雖說勞動部有提供相關Q&A,但不知道這個防疫照顧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雇主如果不准假,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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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外籍勞工會不會在台灣受到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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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舞社裡請老師指導古典芭蕾舞參加了比賽(指導費用付清衣服自買)比賽結束後再參加另ㄧ場比賽不在舊舞社轉而找非舞社的其他老師練習同一首舞碼請問有剽竊之嫌或侵犯到舊舞社老師的權益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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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批踢踢八卦版上對這則新聞引起熱烈討論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90940請問有一方認為觸犯強制罪,一方認為是定型化契約得以毀約。哪一方說得才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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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敘述,購買的步驟應該是:先網路上看到鞋子的圖片與影片,但沒有表示鞋底品質,接著在實體店面試穿,看不到鞋底,心中決定要買這雙鞋子,向實體店家表示要預購,並且付了一筆訂金,到實體店面取貨,向店員反應鞋底沒有止滑紋路,店員表示鞋子的品質本來就是沒有止滑紋路。把鞋子帶回家,想退回鞋子並取回訂金。以上順序如果有誤,再麻煩告知。可能會影響判斷結果。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這樣的購買過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通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沒有辦法實際檢查商品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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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問題,可參見︰「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二)──以海砂屋與壁癌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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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接受下單點餐的對象,到底是平臺上接受點餐的店家,還是UberEats這個平臺。換句話說,就是契約成立在誰之間,到底我跟誰成立食物買賣契約。先看點餐的人與Uber之間的契約內容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去看UberEats的契約內容是怎麼規定。或是看發票上開立發票的人是誰來間接作為判斷標準。契約內容依據UberEats這個網頁最下方的「條款」(https://www.uber.com/legal/terms/tw/)(上次更新日期:2017年12月4日)來說,觀察契約「2﹒本服務」內容文字,應可認為UberEats的使用者,是與「第三方提供商」(也就是平臺上接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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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的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僅略說明租約、定金等租屋相關的法律知識。房仲是房東的代理人如果房東委託房仲業者協助處理房屋出租,原則上房仲就是房東的代理人,如同房東的分身,所以房客與房仲討論租約的內容、也口頭同意租約,效力會直接發生在房東和房客之間,即使房東本人從頭到尾都沒出面也不影響。但提醒房客在簽約前記得確認租約上的出租人是房東,以及要確認房仲的委託書、證件等。定金能不能退,要看不能租屋的原因即使沒有「簽約」——還沒簽書面的契約,只要雙方都同意房屋租賃這件事,契約就會成立了,也就是提問人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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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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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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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如果從您提問的最後一句來看,最直接的答案會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該條明確的表示,醫療機構或醫生必須依照病人指示作醫療行為,其他人也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照病人的意願做醫療行為,所以這是您提問狀況最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即使沒有這條規定,從基本法理、人情倫理來看,人本來就有權決定要接受怎樣的醫療處置)但正如您提問中的為難,您和弟弟希望拔管,但面臨弟媳的反對。此種困境,某部分來自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3項,該條賦予醫生可以不執行病人醫療意願的權限,所以就如王大明認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