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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的父親以輩份而言要稱我父親為叔叔,而男友要稱我為姑姑,(非親,是以輩分而言是可以在一起的嗎?)不知道這樣算幾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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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的要件訂婚,民法上稱為「婚約」,形式上只要訂婚的當事人本人,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就可以成立,沒有法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兩人互相同意訂婚時,婚約就成立,例如:一方說:「你願意跟我結婚嗎?」,對方說:「我願意!」,此時,婚約就成立。婚約跟結婚不同,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效,反觀臺灣的法律中並沒有規定一定履行什麼樣的形式,才算是完成訂婚。至於民間的訂婚流程、婚書、聘金、六禮等,都不是法律上婚約成立的要件,法律上只要當事人本人互相同意訂婚,口頭私下訂婚不舉辦任何儀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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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上合意性交不觸犯刑法刑法規定未滿16歲合意性交會觸犯刑事犯罪,以保護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小情侶如果是合意性交的前提下,雙方既然都滿17歲,超過刑法規定「未滿16歲」的上限,雙方都不會有刑責。雙方如果想結婚,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小情侶雙方想要奉子成婚,目前的民法規定男生要滿18歲、女生要滿16歲才能結婚,而且未成年結婚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原則上是父母)。所以依照現行法律,男生如果還沒滿18歲,原則上不能結婚,即使男生滿18歲了,因為目前的成年年齡是20歲,所以兩人如果要結婚,都要得到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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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規定了3種情形婚姻會無效:未辦理結婚登記、近親結婚、重婚。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怎麼樣的婚姻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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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參考勞動部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說明,到職前結婚,應不得申請婚假。簡單來說,勞資(契約)關係是在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法令沒有課予雇主對於勞工「到職前」付出相當責任或義務。至於如果雇主已經「同意」請假(核准),且勞工「已經有請假的事實」,整個法律行為原則上不適合單方片面變更或終止,或者在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自行排定」條件下,逕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填補,建議雙方進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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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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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同居的雙方對內、對外都以夫妻的形式活動,才算事實上夫妻。一般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另外,雖然事實上夫妻實質上與一般夫妻無異,且法院實務也承認事實上夫妻可以類推適用一般夫妻的部分規定,但因為欠缺正式登記,所以事實上夫妻實際上能享有的法律權利仍遠不及一般夫妻。例如,如果一方先過世,另一方並沒有繼承權,只能接受遺贈,或者是在符合以下的條件時,主張酌給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被繼承人未為相當的遺贈。關於事實上夫妻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請參考:楊舒婷(2020),《兩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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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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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簡稱黃女士。黃女士跟邱大哥在一起超過10年有一張沒有法律效益的結婚證書只知有兩個子女10年來兩個子女對媽媽幾乎沒有關心甚至聯絡更不用說有盡到扶養義務這段時間不管金錢照顧都是邱大哥邱大哥把錢放在黃女士的戶頭裡。黃女士逝世後子女們才出來說要分遺產並且法院事後找出了原來黃女士跟在邱大哥有結婚證書前還有兩名已經失聯至少10幾年以上的子女。總共四名子女在母親逝世後要出來分遺產。但沒有人盡到撫養義務甚至根本沒聯絡。但戶頭裡的錢都是邱大哥的。請問這些子女可以分遺產嗎?邱大哥能把錢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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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越南籍男友生了一個小孩、(尚未登記結婚)最近要幫小孩報戶口請問父親名字可以填上去嗎?還說要等結婚後才可以填上父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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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契約是否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問題,茲述如下︰一、契約與法規範︰(一)簡單而言,民法第一條稱民法的法源雖然未提及「契約」,但契約仍為民法的法源。只要是法源,即對於雙方當事人以及法院有所拘束力。(二)第二步討論,契約和法規範哪一個先適用時,應先討論法規範的性質為何。法規範可分為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前者指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後者則指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通常情況下是,任意規定用於補充當事人契約的不足,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事項,始有適用任意規定的空間。(三)通常情形,涉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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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大哥經父親友人介紹了一位越南結婚對象,有過去越南一趟並買了戒指給對方,回台考慮後決定不跟對方結婚,介紹人現在要求需賠償,這樣我們需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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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必須基於一定的親屬關係。因此,關於論者提出之問題,應該先確認雙方是否存在親屬關係,始論應該如何履行︰一、甲男、乙女與丙孩子的法律關係︰(一)從自然而論,要確立父母子女關係最為簡單者,就是母子關係,因為誰懷孕並產育下一代很清楚、明瞭。因此,民法未特別規定誰應該是生產後孩兒的母親,凡生產者皆是母親,此稱為「分娩者為母」。然而,誰是父親這在自然上便不好認定,因此有方法幫助我們去認定還子的父親是誰,那就是︰1.與該母結婚者,此稱「婚姻示父」;2.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檢驗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