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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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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先行釐清,法律制度上創設「孳息」概念的目的何在?一、孳息制度的意義︰(一)孳息制度的意義,在於解決原物與該物所出產之利益(即孳息),應該歸屬於何人。例如,土地為甲所有,該土地上之果樹亦為甲所有,縱使該果樹是由他人種植。因此,該果樹上的果實、樹脂,在摘取來後亦皆為甲所有,而非國家所有,此即民法第766條之立法意旨。但甲將其土地租給乙,並允許乙經營該果園,難道此時乙就取得了果樹和果實的所有權了嗎?實則非然。(二)按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70條第一項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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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醫療機構責任)。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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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病人必須經過醫療照護諮商,並且在預立醫療決定時,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最後在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卡後,預立醫療決定才會生效。在預立醫療決定未生效前,本案只能先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 病人若明確擁有不願接受鼻胃管灌食的意思,可以讓醫師知悉自己不願進行鼻胃管灌食的意願,跟醫師討論是否有暫緩實施進行鼻胃管灌食,等待至醫療決定生效的可能。 因為鼻胃管灌食屬於侵入性治療,依本法第6條規定,實施前應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因此醫師若要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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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這對夫妻在結婚時選擇了「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如果夫妻雙方未有約定,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為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的觀念,臺灣95%以上的夫妻都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臺灣目前大多數的夫妻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假設您提問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對夫妻將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並將名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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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給付與替補賠償︰簡言之,替代給付係指以B給付替代原給付義務A。由於損害賠償也是給付的一種,因此替補賠償是替代給付的下位概念,即由損害賠償義務代替原給付義務。然須說明的是,成立替代給付者,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原給付請求權因給付不能或法定事由消滅,轉變為替代給付請求權,後請求權為原請求權之變形。例如,甲將A屋賣與乙,然而,該屋於雙方辦理移轉登記前遭政府徵收,因此,甲對於乙的移轉房屋所有權義務便無法履行。此債務不履行屬於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故可依照民法第225條之規定,免除甲之給付義務。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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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像我借錢不還,後來B幫我向A追錢成功後。B未經告知把追到的錢花掉,事後向B詢問討到的錢一直遲遲沒下落才說有急用先用掉了!我能像B提告什麼罪行之後遲遲追錢B用各種理由拖延!偏偏前面紀錄不小心手機壞了!只剩後面討錢的對話!但有其他朋友知道這件事!後面要求補簽用的金錢簽借債紀錄也不回應債權人證據只有Line要錢紀錄債務12萬想了解有構成竊盜或是侵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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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一)債務不履行︰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中,出賣人具有交付該不動產與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其中關於移轉所有權,依照民§758之規定,土地出賣人應為一法律行為(讓與合意)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本件,出賣人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於買受人,並未履行其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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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駁回文件中的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不合法於同法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請問是寄到債務人地址,然後沒人收所以被駁回嗎?2.債權人(本人)有債務人(對方)提供的地址有兩處,一處為身份證影本後方戶籍地址,另一處為對方借款時提供的地址。駁回文件上寫說警察有查訪兩處地址但對方沒有住在那,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使支付命令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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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在處理「債權行為無效時,是否影響物權行為?」之問題。1.無因性理論並不涉及交易外之第三人,因此,論者以為民法已經有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善意受讓人,因此不需要採取無因性理論,論述上尚嫌粗糙。2.採取無因性理論之國家並不多,在立法例上,或可考量採取有因性理論,但我國物權法制度之施行已久遠,更動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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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應該討論契約成立與否︰(1)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參照。本條所稱之法律行為,係指債權行為,亦即契約行為而言,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等。另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菸害防制法第13條參照。(2)本件,該買賣香煙之契約,其買受人為未成年,違反法律之規定,該契約無效。因此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任一契約關係,即不生權利與義務。商家就此並無契約上得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價金之權利。2.然而,此並非表明商家沒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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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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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委任仲介處理房屋一事,得以口頭約定,不需要以書面為必要︰一、爭點︰(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行為,都會是無效的嗎?(二)違反系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效果為何?二、爭點一︰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的區分?(一)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其中法律行為指得是債權(契約)行為、處分(物權)行為而言。強制規定指得是法條明定「.....,應....。」禁止規定則指「....,不得...。」(二)違反強制規定者,法律行為無效。但實務與學說將法規範中種種的禁止規定,劃分成1.效力規定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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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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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後,請問:1.我可以選擇只繼承一部分的遺產嗎?還是說不能選擇?2.留下來的債務很多,我是不是別無選擇,只能全部還完?3.我與兄弟姊妹一起繼承遺產,債權人可以向誰要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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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約定乙向甲借款共30萬...假設契約內明定「應於2023年5月1日而為清償」,當無疑問。我的問題是:假設契約內未明定日期,只約定每月還款一萬元,這樣算不算定有清償期的契約?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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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的「作保」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法律效力呢?有期限嗎?我是債權人,債務人不還錢的話,可直接跟保證人要錢嗎?還是說需要先對債務人提告,訴訟敗訴後才可以向保證人要錢?什麼時候,保證人要負起與債務人一起連帶保證債務的責任?連帶保證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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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有一塊不動產為分別共有,且該土地為租給別人的狀態,但於最近被其他共有人依持分土地大於三分之二將土地變賣強制執行(房屋目前仍為租給別人的狀態),但我並未同意,也沒蓋任何章,但由於近日其他共有人要求我們要共同繳納房屋租給別人的違約金,但當時房客繳納的壓金並不是繳納給我,請問各位法律的專業人士,我該如何處理,還是說因為我並未同意房屋買賣,所以不用繳原來房租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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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什麼不作為債務之債權不能讓與?可以舉一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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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借貸行為發生時,債權人以匯款形式借錢出去,若事後債務人不承認該筆匯款是借貸行為(匯款可能是贈與、交易之類的),該如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