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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是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想請教幾個與勞工有關的問題:1.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2.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3.投票時間是8h00~16h00,如果員工是晚班16h00~23h00,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4.如果是美國籍員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應該就不能請求加班費?5.服務業如果是投票所附近快餐店,預計需要多一點人手,老闆是否可請原本排定休息日的員工來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呢?這是許多服務業業主很在意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協助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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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是被資遣的員工享有的法律保障,請問如果是一年定期契約,契約到期後自動終止勞動關係,那麼員工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嗎?如果只有3個月的定期契約呢?另外看到勞動部新聞提到新規定「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失業給付及職訓津貼眷屬加給範圍。」如果不是父母,而是我照顧的其他長輩(祖父母、單身年邁叔叔)就不算在內嗎?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751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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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週六是公投日,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說的放假日,勞工可以放假前去投票嗎?如果是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可以要求放假,或是上班並請求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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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決定收掉,可否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將我資遣?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2fY24tS66TJEuoE33K3kdszn%2bBIzg%2f3og6%2b161YjJ3Ks%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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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爺爺95歲於2月19日的生日,在2/14或是2/15向亞尼克蛋糕店電話訂購一個生日蛋糕(882元尚未付款)。在訂購時確認會在2月19日晚上6點前去取貨。未料,2/19早上收到亞尼克的門市人員通知,當日的蛋糕在運送途中損壞,無法如期提供所訂購的生日蛋糕。店員提供2個方案:1取消訂單。2.用生乳捲替代。因為是要慶生所以就不考慮用生乳捲取代,後來另行訂購葡吉800元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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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福利事項因為不是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原則上屬於雇主恩惠性的任意給付,至於雇主的工資給付或實物給付,是否屬於雇主的恩惠性給予,應該透過客觀的判斷,不拘泥於給付名稱使用的文字。 但是勞資雙方如果針對恩惠性的任意給付,已經運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給付條件,雇主就有契約上的給付義務,假設雇主任意變更給付事項,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的勞工。接續上述的說明,如果勞資雙方沒有透過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雇主則有可能基於一定原因縮減或刪除福利的給付內容。例如,實務上曾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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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公司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可能涉及沒有全額給付工資的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則上要把工資全額給付給勞工,如果強迫員工自掏腰包購買公司的商品以衝高營業額、銷售量,即使不是直接扣薪,仍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不過,工資全額給付也有例外的情形,一是法律有規定(例如依法代扣勞工負擔的勞健保費等),另一個就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實務上有一再強調,約定必須是勞雇雙方都沒有爭議,而不是老闆單方面說了算,被強迫購買當然更不能算勞工同意,畢竟薪資是勞工維持生活的主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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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一題涉及名詞比較繞口,答案中增加代號方便大家閱讀。勞動派遣是常見的勞動關係,也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公司A指派它僱用的勞工到要派公司B,接受B的指揮監督管理,為B提供勞務。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A聘僱,被派至要派公司B工作。而A與B間會簽訂要派契約,俗稱外包。派遣勞工涉及了三方關係,有派遣勞工、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詳細說明可以參見網站文章陳俊愷(2019),《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派遣公司A有義務支付派遣勞工薪水、辦理勞健保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款,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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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的依據首先,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各縣市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適用在機關和學校。一般私人公司的勞工是否出勤及工資給付,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可以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此時無義務給付工資如果勞雇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或相關規則,依照前面提到的要點,勞工在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薪資,也就是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颱風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有薪休假喔!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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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太確定提問人當天是放哪一種假,以下簡單舉出常見的假日型態,並說明在不同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例假日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要讓勞工休息2日,1日是例假,另1日是休息日。例假日是不能隨便加班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這三種非常特殊的狀況(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物流業配合加班供給民生物資),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如果公司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即使只出席1小時,公司也要至少給滿1日8小時的工資。除了加倍的工資,事後還要讓勞工補假休息。休息日公司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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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一)債務不履行︰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中,出賣人具有交付該不動產與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其中關於移轉所有權,依照民§758之規定,土地出賣人應為一法律行為(讓與合意)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本件,出賣人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於買受人,並未履行其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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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提問分享幾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你作為問題解決的參考:一、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屬於強制規定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二、早期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更有利勞工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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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如果公司把商品包裝好、拿給員工,強制員工購買商品,公司跟執行這項措施的老闆、主管可能違法情況說明如下:如果公司強制員工購買商品,並將員工薪水扣掉商品費用,會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22條有規定,公司支付員工薪水要用法定通用貨幣(新臺幣),除非勞資雙方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以商品代替部分薪水,而且要滿足兩個條件:商品代替的金額公平合理、商品是勞工及勞工家屬需要的。符合上面情況,公司才可以用商品代替部分薪水。本題中,如果公司把滯銷、快過期的商品包裝好、強迫員工收下,並將員工薪水扣掉商品費用,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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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原則上,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及變形工時所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時間為延長工時(加班)。如勞工於上述時間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然而,實務上曾有雇主主張與勞工約定工資時,已將每月延長工時工資囊括在內(統包式報酬),因此,勞工每月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達一定時數時,雇主才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對此,晚近司法實務認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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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前一位回答者相當實用的資訊,因應勞動節在2021、2022年都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時,雇主應該讓勞工補休的討論,簡單整理回答與留言如下:勞動節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必須給補休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和其他的國定假日一樣,雇主必須給假,不論是一般的正職勞工,或是兼職的打工族,勞動節都可以依法放假。但是當勞動節剛好是休息日或例假日(勞工常見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就是週六、週日),例如2021年5月1日勞動節剛好是週六、2022年5月1日又剛好是週日,這時候,雇主必須依法令讓勞工在工作日補休。補休要補在哪一天至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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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