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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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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提問,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決定收掉,可否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將我資遣?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分別回答如下: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不可以僅以「業務緊縮」為理由,逕行終止勞動契約。理由是:1.最高法院100台上1057民事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與雇主之財務結構及資產負債情形無必然之關係。2.依照勞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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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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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同條第四項)特休的日子,由勞工自行安排,例外需要雙方協商。(同條第二項)婚、病假(排除市假)法律依據︰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幾點說明︰請假及事由經勞工表示者,雇主無否准權。此些假,通常需要給付薪資(請參閱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法律依據︰勞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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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各種情況、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騷擾的分類,以及雇主對於性騷擾的法律責任,請見法律百科文章:我國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法制的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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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確認(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二)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指的就是勞動法令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必須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或者勞工個人同意,其餘內容可參照百科文章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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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答:讓工讀生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縱使雙方已有協議,仍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雖然該條規定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但書,但本條之立法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勞工而設,避免勞工過度長時間工作而未休息造成身體損害,且容易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專注力下降因而提高職災之風險。所以,適度給予勞工休息,是為使勞工能夠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以利下半階段工作之進行。(從立法目的來看,即使雙方經過協議,勞工連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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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約定,屬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由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來處理。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具體說明、判斷約定是否有效的步驟,請見黃蓮瑛、林宥廷(2018),《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另外各行各業都可能遇到「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這樣的約定必須具備「必要性」和「合理性」;另外如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有效,勞工可以主張違約金酌減,請見曾翔(2019),《只有機師這個工作會被綁幾年約嗎?法律上怎麼處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I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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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的依據首先,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各縣市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適用在機關和學校。一般私人公司的勞工是否出勤及工資給付,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可以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此時無義務給付工資如果勞雇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或相關規則,依照前面提到的要點,勞工在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薪資,也就是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颱風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有薪休假喔!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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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雇主固然得因為「業務緊縮」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資遣,然而,現行勞動法制並無「業務緊縮」的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常因為如此而衍生勞資糾紛,簡要分析如下:一、何謂「業務緊縮」依據歷年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業務緊縮必須事業單位有相當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有明顯遞減,換句話說,指的是整體業務有範圍縮小而言 。而且,業務性質變更或只有部分歇業,但仍然有其他類似性質的部門正常營運,甚至是有業務量增加的情況,就不一定符合本款所稱的業務緊縮 。另外,虧損不等同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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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公司內部獎勵辦法頒布的獎金,但經調職後,即無該獎金適用的可能。就此,法院認為,乙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案例事實甲勞工因涉嫌侵占雇主乙之財產而涉訟,在官司纏鬥中,乙解僱甲,並另外命他人取代甲的職務。後判決確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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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應該在親人死亡日起多久後請畢,應該分別視請假人的身分而定,說明如下:一、公務人員、教師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至於,教師的部分,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也是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二、勞工無一定期間的限制,但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在現行制度下,勞工只要有「正當事由」就可以請假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授權制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目前也只有明文定有喪假「請假天數、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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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詢問內容提供幾樣檢視的原則,供你參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6項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的時候,應該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在雇主要求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再來,按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如果符合: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經勞工提出已檢查的體格證明時,以及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例如,屬於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的勞工,可以免實施體格檢查。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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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職時向老闆總共借支了快五萬,後來我離職了到隔月要領上個月即為當月薪資時卻被老闆告知還欠他錢而全數扣光一毛錢都沒領到!請問這樣雇主是否已觸犯勞工法…而我是否能依法申訴雇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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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條文說明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違反效果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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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者,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本參加的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除非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或是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受僱者),並且經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同意,否則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的申請。本站相關文章:關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要件、期間的勞保與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之後回去復職等問題,請見梁芷榕(2018),《什麼是育嬰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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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特休(即「特別休假」)沒休完,雇主原則上要在當年度換成工資給勞工,但2018年修法後,放寬規定為雙方可以協商遞延到隔一年再休,但如果隔年還是沒有休完,就不能再遞延,雇主必須換成工資給付勞工。至於可以換多少錢,如果是月薪上班族的話,就依照當年度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到的月薪(例如因為請育嬰假沒有薪資的期間,就不算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30,再乘以沒休完的天數。特別休假的定義、排定方式和未休完的處理的詳細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黃彥倫(2019),《特別休假未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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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間手機貼膜店上班,店裡的手機貼膜進貨成本大部分都是不到20甚至不到10元的低單價玻璃保護貼,在離職的時候盤點庫存發現有玻璃保護貼破損,本人表示願意賠償,但希望以成本價格並非售價賠償,老闆不同意並且表示要提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我也有上網爬文「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它物品,其觸犯刑法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想請問上述情況有觸犯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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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問題說明如下: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支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如果雇主於工作日舉辦的員工旅遊屬於自願參加性質,未參加的勞工仍有出勤的義務,如果無提供勞務時,勞工需請假或補休辦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註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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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雇主於忙碌的週末聘請假日計時工讀生,六日每天各工作8小時,合計16小時,請問勞保、健保怎麼處理最好?希望能保障工讀生應有權益,同時讓雇主避免不必要的支出。1.健保:是否因為每週工作超過12小時,雇主須辦理健保,法條依據要看哪裡?https://bit.ly/2JvNxSm2.勞保:雇主是否可以選擇「每週六上班時加保、週日下班退保」以減輕勞保負擔?https://www.bli.gov.tw/0019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