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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中出示嗎?
剛剛稍微了解了證據排除法則,但如果檢辯其中一方硬是在法庭中出示了該證據,雖然理論上不能納入判決考量,但是否仍會稍微影響到法官的心證(例如說這個證據當初若是合法取得就可以成為決斷關鍵)?或是有任何方法措施能避免這樣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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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要有搜索票,那麼搜索票上會寫些什麼呢?
一般而言,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持有由法官所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稱為有令狀搜索。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急迫情況,可以例外沒有搜索票仍進行搜索,稱為無令狀搜索。不過事後還是需要得到同意,萬一法院不同意,那麼這次搜索得到的物品就不能作為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搜索票應明確記載:所犯的案由。受搜索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應扣押的物品。除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不明確時,才可以不記載。要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搜索票的有效期間,且須記載搜索票過期後不可以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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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12號協同意見書: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審查標準
釋字第612號協同意見書,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審查標準,第一點所提到之「憲法法官法」,為什麼要這樣形容?或這算是一種特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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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為經公會審核後製作的鑑定報告是否等於已具結?
1)請問民事訴訟鑑定人為經公會審核後製作的鑑定報告是否等於已具結?2)其工程鑑定報告中有陳述不實、虛偽陳述、沒有依據建築成規,在法官引用鑑定報告於審判前當事人有何司法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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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從法律系畢業,可以當書記官嗎?
可以透過參加司法考試,擔任書記官。通過司法考試滿3年,可以取得考司法官的資格;任職滿4年可以報考律師執照。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想從事法律工作,但不是法律系畢業怎麼辦?——簡介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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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別人套出的實情,可以成為合法證據嗎?
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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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對私人區域的禁菸規定,合法嗎?
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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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夫妻離婚時,法院在判斷子女親權行使,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其中諸如子女意願、人格發展、經濟能力、感情狀況……等,都是法院的考量範圍。由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欠缺具體判斷標準。所以法務部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民法規定後,整理出一些參考原則,用來協助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的審酌判斷。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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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5歲的我 跟24歲的男友發生性行為
依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刑的立法理由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還不成熟,無法做出一個是否可以發生性交的決定,因此國家藉由法律來保護其性自主權,使得一個未成年者就算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未成年人仍會被認定是一位性侵的受害者,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18歲以上的成年人都是性侵罪的加害者。因此,雖然你已年滿15歲,但就算你跟你的男友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由於你的男友是24歲,有責任能力,因此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的性侵罪。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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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可以認祖歸宗嗎?
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是人工生殖法針對婚生子女所作特別擬制規定,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所以不會產生人工生殖子女以其法律之父、母不具血緣關係而提否認之訴,進而要求捐贈者強制認領的情形。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本來就不一定與血緣關係相符透過懷孕和生產的事實,子女和母親之間可以清楚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子女和父親之間的法律關係,則依民法婚生推定制度判斷。如果妻子是在婚姻關係中受孕,這段婚姻關係中的丈夫就會因此和子女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然而,這樣的推定只是因為妻子是在與丈夫的婚姻關係中受孕,不代表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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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後的探視權細節?
簡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內容,還有離婚後對親權的影響親權的意義與具體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一個概括的權利,在民法上稱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意思是父母基於親權,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各種具體事項所做的行為。一般來說,內容會包括:身分上的照顧:指定居所、子女交還請求權、懲戒權、身分行為的同意權與法定代理權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所要求的照顧(例如讓子女受國民教育)。財產上的照顧: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以及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限。離婚的時候,誰來負責行使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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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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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中的的精神暴力該如何認定?
對您的提問,我們的理解是:您希望知道「實務如何如何判斷家暴中的精神暴力」。然而,個案精神暴力的證明不容易,需仰賴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每個案子各有複雜度,並不是法律百科平臺能具體解決的。以下提出一些家庭精神暴力的介紹,希望您閱讀後有幫助。什麼是家暴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其中,依據侵害的手段,精神上的侵害分為:言詞虐待用言語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包括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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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資料公開、個人隱私保護的取捨?
針對論者的提問,本文將以兩部分進行簡要的答覆。如有錯誤,請不吝賜教。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可以查到民、刑事當事人姓名,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司法的本質是公正、公開,法院法官則應確保其自身中立、獨立。由此而言,除了國家機密或少年保護等案件,無論是民、刑、行政案件,皆應公開審理,藉由公開審理以保障人權。同理,既然審判都可以公開,則判決文的公開,又有何不可呢。此處涉及的基本權爭議為,為了保障人民受到公開審判的權利,因此要求法院及其判決文應該公開,但卻侵害人民之隱私權。此處的回應是,法院及其判決主文之公開所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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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出庭
請教一下:證人在一.二審上訴審都有出庭作證過,後面又有上訴庭,法官又傳證人出庭,這時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會不會有罰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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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當證人,但人在國外無法出席且也跟事件沒什麼關係怎麼辦?
一、證人之義務: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既然是義務,一旦被檢方或法院鎖定為證人,就一定要到庭作證。二、證人之處罰:接到傳票的證人有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證人經過再次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直接核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用強制力將證人拘提到場。三、拒絕證言的情況:傳喚證人到場的目的是在使證人陳述其所見所聞的事實,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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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可以審查公投案題目嗎?標準是否包括(明顯)違憲?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制定後,經歷多次修訂。最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的修訂,廢除了有「鳥籠公投法」之稱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依照當時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確實有針對各公投案件的實質審查權利。實務上,確實也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計,讓許多提案遭駁回。因此,在2018年的修法過程中,有許多黨團提案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理由大約是: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淪為政府操控公民投票提案之工具。違反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設計。所以公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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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法院會怎麼認定?
職場性騷擾指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具體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與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進行判斷。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法官是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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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 另外公佈Line對話內容,是否侵犯對方隱私?
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問答
什麼是「實質法規」?
1.法律概念常作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區分,並給予不同的定義,此有助於雙方對於議題的討論。所謂形式意義,係指僅討論其外在表徵;實質意義,係指討論其內容。「法規命令」這個概念,亦區分為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與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1)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2)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就其內容而言,因性質特殊,得經法律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令」發布之法規範。2.這樣制度的好處是,通常這些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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