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訂閱電子報
支持我們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全站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專區
問答
嫌疑人財產扣押 抗告
由於家人牽扯銀行法,自身也被列為嫌疑人,法院寄來扣押的明細,但自己完全沒參與犯罪行為,上面寫抗告是5日,提告的法院是在外縣市,公文的扣押申請日是10/13,實際所列也被扣押了,中間也被調查詢問過了,本以為只是配合調查,暫時扣押。現在收到法院的單子,該怎們處理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未來是否扣押的財產會歸還呢。抗告狀如何攥寫呢
問答
被誤認為是詐騙集團,帳戶被凍結要怎麼辦?
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問答
結婚的時候共同領養的寵物,若離婚時其權該歸屬誰?
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物」中的「動產」,如果要判斷寵物歸屬於誰,其實就是在討論寵物的所有權。可依照「寵物登記(植晶片)」的飼主名字作為所有人的判斷參考,但不一定代表登記的飼主絕對就是所有人。實務上一般會以寵物登記的飼主名字作為判斷參考如果是共同領養的情形,只能以其中1人作為寵物登記的飼主。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寵物,必須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以證明飼主的身分。如果寵物轉讓、遺失或死亡,也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規定「犬」要強制辦理登記;也有縣市政府以...
問答
這樣自殺/自殘算是犯罪嗎
我非常想要用自殺或是自殘報復一間醫療機構,因為此醫療機構在處理病情態度非常緩慢,甚至常常將患者延誤就醫,延誤就醫的原因就是想在疫情期間爭取好成績。所以我如果真正實行自殘時間肯定會選擇在疫情過後,用此方式快速提出我的訴求,普通的訴求方式還真不知道要讓其他病友遭殃。我設計的方式大概是吞藥洗腎,或是利器劃傷自己的方式。
問答
公務車輛違規停車如何處理
公務車輛違規停車,也受法令規範,檢舉方式與一般車輛相同發現車輛違規停車,除了交通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警察局為執行交通稽查需要雇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檢舉違規停車,民眾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全國各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對於違規停車,公務車輛也常有裁罰案例。以臺北市為例,曾有新聞指出,2015年的市府公務車違規件數為1,177件,其中以違規臨停為大宗,且歷年前三名單位分別是警察局、環保局與消防局。以高雄市為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有載明:對於市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及偵防警備車等...
問答
現在還可以使用塑膠吸管嗎?
(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彭雅立回答。)吸管的問題地球資源有限,塑膠吸管特性是重量輕,體積小,容易隨意丟棄。塑膠吸管已經是臺灣海洋廢棄物排名前幾名。沒有回收的後果是生物直接吃下,或是成為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被誤食,再經由食物鏈,最後可能造成更多問題。法令長什麼樣子前階段準備環保署在2018年6月預告了限制草案,並陸續在8月到10月與隔年3月舉辦會議,讓公立學校與私人餐飲業者對於限制塑膠吸管的政策,可以表達意見。生效時間、地位環保署2019年5月正式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
問答
哪些資料會是個人資料?有可能某些資料特別受到保護嗎?
什麼是個人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其他資料相互比對組合中辨認出是特定某個人的資料,就會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個人資料。對一般人來說,比較明顯好想像的會是姓名、身分證字號、指紋等。至於其他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確列舉出來的: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也都會是個人資料;如果不屬於這些項目的話,就需要看每個具體特定是什麼情況,才能做判斷。更多的說明,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
問答
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
準備出國讀書2年,為了避免沒有收到刑事或民事相關的司法文件,可以提前向司法單位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嗎?原因是戶籍地家人不常回去,怕會有大樓管理員代收、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等等等,法院判定有送達的諸多方式,但我本人卻沒有得到任何告知。不知能否提前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
問答
我自己送印幾本的小冊子,必須送存國家圖書館嗎?
答案是:目前只要是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或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與網路資源,出版的人就有義務要把出版品送存給: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如果出版的人在發行出版品之後,經過國家圖書館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寄送卻還是不寄存給國家圖書館的話,出版人還可能會面臨出版品定價10倍的罰鍰,以及連續處罰到寄送為止。相關規定,說明如下:法律層次的依據:圖書館法出版人送存出版品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圖書館法的第15條、第2條與第18條,請感興趣的讀者詳細閱讀條文文字。國家圖書館自己行政規則: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除...
問答
薪資條可以跟前公司要嗎
請問薪資條我可以跟前公司要從入職到離職嗎?這是合法的嗎?如果不合法,我可以跟那個政府機構投訴?謝謝
問答
請問《還願》的故事背景有家庭暴力嗎?如果發生在現在該怎麼辦
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
問答
外籍人士在台灣結了婚2年,放棄了原國戶籍,如果跟另一伴離了婚,請問他還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問答
因為一些特殊原因,父母兩人都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時候,怎麼辦?
依民法第1091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民法第1094條規定:「(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第三項)未能依第...
問答
未婚者、單親父母、同性伴侶可以做人工生殖嗎?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檢視了人工生殖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可知,人工生殖法目前應只保障三種類型的人,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贈人此三者,又見同法第三章有關於人工生殖之施行,醫療機構僅能替特定條件的夫妻實施人工生殖,故目前應仍限於不孕夫妻而已。又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不孕症所下的定義:是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成功懷孕。既然是一對夫妻或...
問答
簽訂長期照護契約有哪些須注意事項?
長照機構照護契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嗎?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有哪些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問答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您好我想詢問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內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想詢問是此項是只能由聲請人請求法院改定還是亦可以透過法院主動依職權改定。
問答
公司有多位同事先確診,我也確診COVID-19,是否算是職業災害?無法上班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一般公司行號(非醫療機構)有多位員工陸續確診COVID-19,這樣員工確診是否算是職業災害?員工需要居家隔離且無法工作,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有看到勞動部勞保局的「確診COVID-19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保險事故有一項是「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不知道勞保局是否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https://www.bli.gov.tw/0106785.html
問答
警察執法過程不當,至該警員個人臉書評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某員警在某天取締民眾違規,用A處罰條例(簡稱)取締該民眾違規,該民眾並無不法,民眾有提出相關證明(經第三方國家機構認證),但該員警卻執意開單,該民眾罰單最後也撤銷,而在這之前,該名員警用A法條取締其他民眾案件不只一起(跟上述請況相同)本人看到此事件因一時氣憤,,至該員警臉書文章留言:[你這樣在家外頭胡亂開單,怎麼在自己兒子面前抬起頭來?我是你兒子都感到羞恥,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之上,兩個字送你;自私]本留言非意在侮辱,純粹為該民眾打抱不平,請問各位律師,此言論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謝謝回覆。
問答
認養獨居貧困人契約書
社團法人慈善機構,服務項目之一貧困或獨居老人每個月以固定金額捐款認養生活費的認養契約
問答
什麼情況下政府機關可以蒐集人民個資?蒐集到的個資之後可以拿來做其他運用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要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話,一定要是為了某個特定的目的(不能只籠統說為了公益這個目的),而且必須是因為以下三種原因之一:1.還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2.經過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是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原則上,公務機關只能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而且還必須是在原本蒐集時所說的的特定目地內。如果公務機關要在當初所說的目的以外使用個人資料的話,就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的規定;詳細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的...
‹
1
2
3
4
5
6
7
8
9
10
›
推薦關鍵字
×
關鍵字
相關字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