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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就工作規則的概念進行介紹,次而回答本文底問題。一、何謂工作規則︰(一)「工作規則」見于〈勞動基準法〉第九章章目,就其規範僅有第70、71條。第70條規定僱用人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規定項目,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的效力,不得牴觸強行規定與團體協約。(二)工作規則指得是僱用人為了統一勞動條件與服務規律所制定的企業內部規範。有爭議的是,這樣的規範是否需要得到受僱人的同意,始生法律上效力。爭論如下︰1.甲說(單方行為說-免同意)︰此說又稱法規範說,即認為工作規則只要僱用人單方發布,且公告予受僱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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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論者提問「下斡旋金時的口頭之約(佔有20坪路地)算數嗎?」,應指該口頭告知是否成為契約的內容?關於此問題,便涉及︰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特性、性質所作的描述,是否為契約的內容?以及達成合意後,始之影響甚鉅時,應該怎麼處理?一、買賣契約的內容︰(一)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稱「必要之點」)為當事人、價金以及標的物。只要雙方當事人針對此三項標的達成合意,那麼原則上契約即成立。(二)有問題的是,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前往往會經過多次磋商、會談,難道其中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嗎?二、針對買賣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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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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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的問題,將回到法律的意義何在。一、立法者在進行制度的形塑時,是本於其對於人類行為的想像與觀察(稱為「法律上的人類圖像」),加以制定相關規範。這足以表示立法者僅就抽象、一般的事物進行立法的形式。二、行為能力之制度的類型化,我國採取年齡為基準,而區別行為能力有無與範圍。蓋人的思慮智慧因年齡而異,與年俱進,可作為判斷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標準。此即立法者想像多數人在如何年齡時期,或有多大程度的判斷能力。若由個案判定,則將使交易發生困難,因為主觀的判斷能力較難操作。故我國民法以年齡區分為原則,以實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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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刑法上的竊盜罪(§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行為,且竊取客體為動產︰1.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而改變持有關係。持有關係,指得是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本件中,該傘被放置於商店門口,對於所有人(在商店消費)而言,與傘具有持有關係。儘管所有人並未手握雨傘,而僅將傘至於店外亦可認具有鬆懈的持有關係。行為人(偷東西的人)任意取走該傘,係破壞了所有人對於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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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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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這個題目如果是學校作業,仍請您找老師指點更合適喔。這裡僅針對「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稍作說明:供述證據「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相對的,「非供述證據」就是並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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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國電影輸入的配額限制,我們並沒有找到法律依據,最符合的是文化部的行政規則:《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目前我們對其他國家的電影輸入並無類似限制,但中國大陸自2001年加入WTO之後,開放每年外片進口配額50部,其中20部為好萊塢大片;而台灣電影也被劃歸外片當中,與全世界各國的電影片於剩餘的30部配額中爭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映的機會。自2001年迄今,我國僅有「運轉手之戀」、「聖石傳說」、「海角七號」等3部電影片獲得配額進入大陸市場,幾無在大陸上映的機會。外片配額限制,可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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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需要時時刻刻的照顧,親戚間的人手不足,我必須要求移工多花時間去照顧長輩。移工卻常常跟我請假,讓家中親戚不得不去輪流補空檔,彼此互相吵架生氣。移工有哪些假期,是我作為雇主,一定要讓他放的?我可以拜託或要求移工不要放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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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擷取某些小說的一句話或一段文字,將他們印製成卡片之後做販售或作為贈品。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標明出處,請問這樣會觸犯到什麼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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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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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問題,想冒昧向各位求助,我是快滿20的學生,日前被告詐欺,尚未收到筆錄通知書。是這樣的,去年在社交平台上和網友揪團購買一個模型類製品,預計到貨後將各自需要的物品拆分後寄出,對方於當時已經付款。但因為去年發現購買的商家本身被檢舉,於是我通知各位有購買拆分的網友後續會重新訂購,到貨時間會延期。隔一段時間後收到貨物,當時因為學業問題過於忙碌暫擱一旁,該社群平台也沒有記得登入,沒想到忘記了,直到前日打開銀行帳戶發現被凍結,才知道自己已經被對方以詐欺為由報警。請問我該使用何種用詞來詢問買家「是否仍然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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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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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例如:A直接把別人的圖搬到自己的網站;B則是加了幾個字再搬到自己網站上)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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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犯錯造成公司損失,雇主不可以預扣工資作為補償,公司損失難道就不能要求犯錯的員工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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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新北板橋陳先生提問:之前曾經待在某小型旅行社工作,由於發現老闆一直忙帶團所以沒時間處理公司事務,發覺不妙所以提了離職,但新公司的人資說,要有離職證明才能順利入職。我回到舊東家詢問離職證明,老闆一直避而不見,LINE訊息也不願意承諾會給離職證明,整個人間蒸發,因為最後沒辦法只好去勞工局申請投保紀錄,作為給新公司的離職證明替代品。想請問:公司企業可以不發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嗎?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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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方監護人不負責任,作為其監護對象,我該如何免除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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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A被B一直威脅要找黑道處理A還放話要毀了A人生之類的,我在跟B的電話過程中錄音,並且把錄音檔提供給A作為恐嚇的提告證據,請問這樣的過程我會有刑事或是民事相關的責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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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年五月初就職,於9/7提離職並答應做到9/30,公司說要付違約金,以及離職後人手不夠無法正常營運的損失共計8萬9千就職時簽的勞動契約書有以下兩條【勞動契約終止】(一)、乙方如於在職期間欲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約定預告日前向甲方預告並於期限內完成交接,若乙方預告期間日數不足或未完成交接程序便逕自離職,乙方則同意以每月底薪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同意授權甲方自乙方前月薪資中扣抵,若有致甲方其他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二)、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乙方亦視同違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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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鄰居只要在家,假日全天不分時段,平日正常下班後甚至半夜清晨的走路跑跳及玩鬧時,腳跟著地對地板發出蹦蹦蹦的聲音,已經請管理員主委甚至請警察到場三次勸導,他們還是一樣故我,不曉得是否因為他們是租賃,所以不尊重其他住戶在家渴望能夠安靜,請問我能有什麼合法作為,能夠約束他們不要把家當成遊戲場,並尊重其他住戶安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