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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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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的是,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二種),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才適用下面的法條。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簡單來說,當夫妻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消滅,這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民法第1030之1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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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公務員對於使用刑法140時,是否可以同時有刑法312來做上述呢?因為看見很多人對於為何可以使用刑法140看法不同。1.刑法104上是當場受到侮辱與其職業受到侮辱,為何卻可以使用這條呢?2.已經是不在人世的公務員,使用了刑法104法條上訴時刑法312是否可以成立於此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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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所涉及的刑事罪責部分:(二)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如果B受傷,且保有驗傷單當作受傷的證據,A的家長便已涉及刑法的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我國《刑法》對於罪數的部分已採一罪一罰論處,因此,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一次打人便構成一個傷害罪。(二)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的部分,4個人(包括A的家長)除了涉及傷害罪以外,對於毀壞B的家中的財物部分,如果B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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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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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與判決都是裁判的下位概念,即法院的裁判可分為︰(一)裁定︰用於與程序事項有關的程序裁判。例如,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裁定︰主文本件應由廖俊隆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變更為廖俊隆,有新北市政府令可稽,自應由廖俊隆為該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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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討論會不會涉及公然猥褻罪。從刑法第234條、第235條和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可以整理出,只要一個人的行為或一個物品,會刺激他人性慾,並讓人感到不舒服,侵害他人對性的道德觀,便會構成「猥褻」。故意公然做出猥褻的行為,並有供人觀覽的「意圖」,會涉及刑法第234條;如果是故意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會涉及刑法第235條。在直播過程中,不慎走光露點,可能符合猥褻的定義,但如果不是故意要裸露,就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會構成犯罪。想對法律要件更深入了解,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博聖(2019),《這樣太猥褻——直播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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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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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個人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其他資料相互比對組合中辨認出是特定某個人的資料,就會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個人資料。對一般人來說,比較明顯好想像的會是姓名、身分證字號、指紋等。至於其他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確列舉出來的: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也都會是個人資料;如果不屬於這些項目的話,就需要看每個具體特定是什麼情況,才能做判斷。更多的說明,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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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第348條第2項第1款(犯擄人勒贖罪而強制性交)。關於性交之定義,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非基於正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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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共有三類型犯罪: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屬於妨害國交罪(刑法第116條)。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不屬於上面所提的類型,因此第一審為地方法院。以上查詢結果,如有疏漏,請再指證。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妨害國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編第3章妨害國交罪,其中刑法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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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房東出售房屋,不需要經過房客同意在民法的概念,「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例如:出租房屋時,所有權屬於房東,使用權屬於房客)。而房東出售房屋是「所有權移轉」,對房客的使用權無關。然而,真實生活中,房東換人對房客相當容易造成影響。所以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舊房東跟房客的租賃契約還沒到期,新房東就必須承認這份契約,不能任意終止租約侵害房客的權益。綜上,房屋的買賣跟租賃,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且房客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民法規定保障。所以房東計畫出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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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與拘留均屬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高權行為。兩者比較如下︰比較 國家高權法律規定公文型式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拘役司法權刑法第33條裁判書監獄(另有〈監獄行刑法〉)拘留行政權(交由司法裁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分書(交由法院裁定)拘留所(另有〈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註腳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66號釋字表明,「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罰之種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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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要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話,一定要是為了某個特定的目的(不能只籠統說為了公益這個目的),而且必須是因為以下三種原因之一:1.還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2.經過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是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原則上,公務機關只能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而且還必須是在原本蒐集時所說的的特定目地內。如果公務機關要在當初所說的目的以外使用個人資料的話,就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的規定;詳細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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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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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範圍「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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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錄音涉及了對方的隱私權等權利,所以我們錄音時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規定在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當自己是談話的一方的時候,刑法上,法院通常多半會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所以就算錄音時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至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則是,當自己就在對話中或是錄音這件事已經經過對方同意的話,而且錄音的目的正當,不是「不法目的」時,也不會受到處罰。如果是為了蒐集證據,避免之後自己被告時沒有辦法舉證的話,一般會被認為是正當的目的,不會受到處罰。不過,如果錄下了他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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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和1-1.都是「植物越界」的情形。如果只是「有礙景觀」,沒有「妨害土地利用」,就不符合民法第797條請求種植物者修剪的規定,且無論是否符合規定,都不能不通知鄰居自行修剪越界的枝枒,否則修剪破壞樹枝會涉及刑法毀損罪。問題2.摘路邊果實的情形,則可能涉及竊盜罪。種植物負有「避免樹木枝根逾越地界」的修剪管理義務如果鄰居的植物越界,而且會妨害土地利用,可以要求鄰居在一定期間內修剪,解決越界且妨害土地利用的問題。如果鄰居沒有在要求的期限內修剪植物,受妨害的人才可以自己修剪,並且可以要求鄰居支付修剪的花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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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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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最高法院107年12月20日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電腦網站的投注簽賭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