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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被受他人傷害
寵物無論養在家裡庭院中,或是家裡以外的空間,或甚至是流浪動物,如果被攻擊受傷的話,攻擊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要討論攻擊者的法律責任前,必須先釐清動物在法律上是什麼,牠是不是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在目前臺灣,動物是民法的「物」,是動產。如果動物有主人(飼主),就是有主物;如果動物沒有主人是流浪動物的話,就是無主物。動物保護法對「動物」、「寵物」與「虐待」的定義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必須是脊椎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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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把窗戶吹落,砸傷路人,是誰要負責?
一、侵權行為責任︰(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二、國家賠償(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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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違憲 法條卻無修正或廢止?
釋字775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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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時,房客違約會被扣押金,若是房東違約,有任何罰則嗎?
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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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原則下,無法償清之債務對債權人影響
在限定繼承原則下,若遺產繼承人以全數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仍無法償清,則債權人是否真的無法追討這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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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拋棄媽媽的財產繼承,那麼我的子女是否為代位繼承人?
我想請教您,就在上個月,我女朋友的母親往生了。然而他的兄弟姐妹提出,希望姐姐和妹妹,能夠主動提出放棄繼承。因為日後辦理母親遺產手續的時候,不用兄弟姐妹四個人一同跑來跑去的,就讓2個弟弟去處理比較方便,等所有手續辦好之後,在由四個兄弟姊妹一起均分!當下女友不疑有他,所以就傻傻的前去拋棄繼承!現在財產已經下來一些時日了,才被告之知,媽媽名下的財產已均分完畢。以下是財產繼承人員名單與比例:整筆財產分為三份大弟x1份小弟X1份小弟的兒子X1份請問這是否違法?照理說如果我女友拋棄繼承,那麼她的那一份,是否應該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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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要給我一棟房但需要簽署剩餘土地拋棄繼承,只留給哥哥跟弟弟
爸爸有三個子女(我、哥哥、弟弟),爸爸名下有五棟房子一片400坪土地,在10年前分別把其中四棟房子以買賣的名義過戶給哥哥、哥哥的兒子、弟弟、弟弟的兒子,現在只剩下最後一棟房子。爸爸說要把這棟一樣以買賣的方式給我,但有附加條件是要簽署放棄繼承其他土地跟財產,想請問如果我簽下去房子拿到了,到時候其他遺產我也無法拿到應繼分嗎?還有想問這份放棄書有效力嗎?如果我不簽署,讓這棟房子一樣成為遺產,到時候是不是連同那片400坪的土地跟一棟房子三個人平分?因為爸爸非常重男輕女,我也怕爸爸在遺囑中提到把土地給兩個男生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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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在家抽煙,煙味總是散播到我們家,非常不舒服,請問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處理嗎?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法律上,屋主可以試著盡力蒐集煙味侵入自己房屋內的證據,依據民法第793條,請求鄰居不得將煙味飄散侵入。屋主買了房子,房子是自己的,每位屋主有完全的權利,在自己家裡安心長久居住對您來說,就是可以在自己家裡自由呼吸乾淨空氣的居住與健康權利。相對的,對您的鄰居來說,就是可以自由在自己家裡抽菸的權利。但是人活在世界上,或多或少需要與別人接觸。當彼此居住的地方愈靠近,如果每個人都要主張完全享有居住權利的話,勢必會干涉到其他人也有的權利,產生衝突。落實到抽菸的情況,抽菸除了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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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嗎?和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第348條第2項第1款(犯擄人勒贖罪而強制性交)。關於性交之定義,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非基於正當目...
問答
想請問繼承問題
目前祖母健在,但是爸爸過世,如果拋棄繼承爸爸的遺產,會影響對祖母遺產的代位繼承嗎?
問答
在工作期間遭客人的不停碎碎念打擾,不理會還被罵三字經,請問這樣構成名譽損害或能夠請求精神賠償嗎?
罵三字經可能涉及妨害名譽,除了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客人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只要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就構成「公然」。也就是說,即使其他同事或客人沒聽到,如果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人聽到,就符合公然的要件。三字經是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即使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沒有直接指出你的名字,只要從當時的情況可以判斷知道誰被辱罵,就構成「侮辱」。受害者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客人謾罵三字經的行為...
問答
事後發現土地指界範圍與地籍圖不符,如何爭取權益
40多年前與軍中同僚合買了一塊農地蓋房子,當時只憑賣方指出要賣的土地範圍,並未申請土地丈量和鑑界。現在,賣方的後人重新丈量土地,說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賣地的老地主和共同買地的幾位同僚都過逝了,賣方的後人說等我死後就會要求我的孩子把房子拆了,把地還給他。這明明就是他祖上賣給我的土地範圍,房子都住了40多年了,請問:我可以請求對方把他所謂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的那部分土地分割給我嗎?還是我該如何保住我省吃儉用數十年才買得的土地和建造的房子?
問答
斷絕關係的做法
親子關係,有區分為因真實血緣(婚生、準正、認領)而來的「自然血親」,以及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基於公序良俗,自然血親是不可以斷絕關係的,但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則有以下方法可以斷絕: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收養。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才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認可。雙方有重大侮辱、虐待等重大事由,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至於報紙上常常有人登報表示斷絕親子關係,並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話,法律上則允許父母以登報的方式,聲明禁止子女繼承自己的...
問答
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勞工嗎?適不適用勞基法?
原則上,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事業,所僱用的人員都是勞工。但有些產業由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較為特殊,只要經勞動部指定,就可以不必使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此時就不能被稱為是勞工。保險業務員大法官曾於釋字第740號解釋表示過見解,雖然沒有給出統一的結論,但是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標準,認為應該視保險業務員「可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判斷。若是工作時間彈性、無底薪、無業績要求,則因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從屬性」較低(指揮監督的關係薄弱),就不能認為是勞...
問答
未經同意,索取屋頂修繕費
因為不清楚實際情況,先簡單回答: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先判斷是不是「恐嚇」行為人對惡害告知的內容有認識,並做出恐嚇行為。從被害人對惡害內容的主觀感受判斷,達到社會上一般人會覺得害怕的程度。什麼是恐嚇取財?依據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指行為人為了得到他人的財物,恐嚇對方,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您在問題中提到「發生爭執」和「說難聽話」,如果社會上一般人不會因為爭執內容感到害怕,就不會成立恐嚇,也就不會成立恐嚇取財罪。註腳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問答
律師考試新增400分門檻,考生該如何救濟?
關於本次律師考試新增400分門檻,可以作為爭訟對象的,是不予錄取的行政處分,而非新增400分的考試規則,首先敘明。本文認為可提供兩個方向參考:關於陳述意見部分考選部修正法規命令以及作成不予錄取處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及154條,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由於不予錄取的處分因為屬於大量同種類的處分,可能會因為符合本法第103條第1款,而無法主張。這時候,似乎可從「處分前」的文義去操作,主張考選部必須於「修改法規命令時」就要給予機會,並且可以進一步從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去著手或者看看有沒有「裁量減縮」的情形,來主張考...
問答
"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為何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為何不屬"?
刑事案件中,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共有三類型犯罪: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屬於妨害國交罪(刑法第116條)。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不屬於上面所提的類型,因此第一審為地方法院。以上查詢結果,如有疏漏,請再指證。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妨害國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編第3章妨害國交罪,其中刑法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
問答
被警察或檢察官、法官抓去偵訊,可以主張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嗎?
為了確保被偵訊的人,是出於自由意志下表示意見,同時也確保筆錄的內容與口頭表示一致,被偵訊的人可以主張全程錄音錄影。如果筆錄與錄音不一樣,或是根本沒有錄音錄影的時候,法官是否可以採信筆錄,作為證據,請見本站文章: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問答
什麼情況下,(外)孫子女是(外)祖父母的繼承人?
這個問題涉及代位繼承,請見本站文章: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問答
身故後夫妻財產及繼承問題
是否能協助介紹有關身故後,夫妻財產分配及繼承可能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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