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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工作性質為輪班制.作四休二.因公司農歷過年期間停機不開工.要求員工請特休假.這樣是可以的嗎?有無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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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為居家長照業務負責人,因個案需要提供多段或臨時服務,有告知會是由我去服務,但是會簽B照服員明子申請核銷,個案表示同意(但無法證明他同意的證據),爾後過了3個多月後因時間上無法取得平衡,故結案(結束的不愉快),個案開始向政府機關投訴檢舉以A代B去服務個案;我也向政府機關坦承確有此事,也收到公文裁罰(長期照顧服務法)如今聽個案說要再告我詐欺,請問1、我確實有提供服務,只是不同人2、政府已有裁罰,也會將由我服務的費用補助額退回給政府3、個案知我去服務,且服務期間皆無表示任何不滿這樣他是可以告的成立嗎?還是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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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新聞,提到政府將延長徵用口罩的期間。很好奇到底為什麼政府可以徵用廠商的口罩?廠商因此受到什麼樣的限制?是所有口罩都被徵用,還是有些沒有?如果有些口罩沒被徵用,可以繼續跟平常一樣賣給一般人嗎?政府因為疫情可以徵用口罩,是不是代表也可以徵用其他東西?政府徵用的時候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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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於交往期間借款2萬尚未歸還,分手後經催討只還款5000,並表示償還困難。Line對話跟匯款紀錄都有留著!如果要寄存證信函的話,我自己的地址一定要寫家裡嗎?可以寫公司的嗎?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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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事業,所僱用的人員都是勞工。但有些產業由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較為特殊,只要經勞動部指定,就可以不必使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此時就不能被稱為是勞工。保險業務員大法官曾於釋字第740號解釋表示過見解,雖然沒有給出統一的結論,但是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標準,認為應該視保險業務員「可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判斷。若是工作時間彈性、無底薪、無業績要求,則因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從屬性」較低(指揮監督的關係薄弱),就不能認為是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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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移工在臺灣工作,最主要的法律是就業服務法。移工在臺灣從事許多類型的工作,例如海上漁民、船員、看護與家庭幫傭。而當初來臺申請許可是什麼工作類型,之後許可期間內就必須都只從事這個類型的工作。然而移工離鄉背井工作,考量的未必是穩定賺錢,對雇主來說,還是會遇到移工逃跑的情況。此時雇主該怎麼辦?雇主必須通知政府相關機關當移工連續曠職,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雇主要通報機關,分析如下。當移工曠職第1天到第3天,與雇主失去聯繫時雇主「可以」: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並且通知警察機關。此時通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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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您享有俗稱「7日鑑賞期」的權利,因此只要在7日內將商品退還,並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2或民法第259條請求退還貨款,即使對方主張「賣得很便宜」,您在法律上仍是站得住腳的。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賣家並不是消保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只是偶然出售物品的一般民眾,並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您無法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延伸閱讀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I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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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答:可以不必再實施體檢。新進勞工證明提交的體檢報告符合以下3個原則,可以不必再實施體檢: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附表八的檢查項目(請見註2連結中的附表八「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檢查期限: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的期限。年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1年內。40歲以上,未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3年內。未滿40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5年內。檢查機構: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的檢查(認可的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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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負何種責任?演唱會門票退票,在法律上應屬於「解除買賣契約」的情形,則主辦單位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負有「加計利息並退還款項」的責任。至於,因為雙方間沒有約定好要「何時」退款,而且如果沒有以存證信函催告主辦單位返還,可能無法額外主張遲延責任。要用什麼方法快速取得退款?比較簡便的方法,就是以主辦單位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於法院許可核發後,再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回答僅供參考,由於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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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不得單獨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惟须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须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逻送上级法院」。刑事妥遠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维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诉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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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撿到信用卡,一時起了貪念,在美國的網站刷了一筆交易,約500美金,當下非常後悔,想要自首,但是不知道該怎麼辦?懇請專家協助。我也希望請求卡主原諒並賠償,但是沒有具體資訊無法聯絡。請問是向銀行求助嗎?另外,請問自首之後,才久才會判決?過程大概是多久?期間會被限制出境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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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使用借貸:借用人已給押金給貸與人,但因與貸與人約定某期間某條件後在把借貸物交付給借用人。想詢問:所以借用人已給押金但貸與人的借貸物還沒交付給借用人那使用借貸契約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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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勞工保險且退休金已請領,年紀仍小於65歲,之後就沒有申請任何保險,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第3款以下的規定,說明如下供你參考:一、原則不能領取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的人如果有包含積欠保費、已經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是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情形,原則上不能再請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二、例外可以領取但是在國民年金法施行前,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的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的人,或是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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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知悉彼此財產,若一方提離婚訴訟1.若判決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判決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2.若調解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調解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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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約定,屬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由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來處理。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具體說明、判斷約定是否有效的步驟,請見黃蓮瑛、林宥廷(2018),《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另外各行各業都可能遇到「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這樣的約定必須具備「必要性」和「合理性」;另外如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有效,勞工可以主張違約金酌減,請見曾翔(2019),《只有機師這個工作會被綁幾年約嗎?法律上怎麼處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I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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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某公司做假日(即週六日二天)的工讀生,時間上午10:00到下午18:00共8hr領日薪900元(2日1800週領)寒假期間(1月初至2月21)工作日少於3個月現在去申請勞工勞保證明時才發現當初雇主為投勞保當時也無詢問工讀生是否要加保現在(差不多已過時日2到3年了)還可以申訴雇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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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在台灣工作累計時間上限是14年,期滿後,無法透過仲介或是直接聘僱繼續聘請。參考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2條:VI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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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校學⽣獎懲實施規定第10條規定:「獎懲換算基準為⼤功1次等於⼩功3次等於嘉獎9次;⼤過1次等於⼩過3次等於警告9次。」其實行上為:「27次警告換算為9次小過,又換算為3次大過。」此時又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規定執行,故如果學生滿27次警告則會被換算為3次大過而不能畢業,想問這種執行辦法會不會有違法之虞?(比例原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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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直播主隱瞞婚姻狀況,甚至有小孩,於此期間雖未和粉絲談戀愛,但對外宣稱自己單身,粉絲基於對其支持及好感,進而抖內,是否構成詐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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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第一次發生這樣的情形不知如何處理,因我擔任組長已5-6年左右,且有晉升簽呈,期間我並沒有犯重大過錯、影響日常生產或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新廠長(老闆的親戚)有找我談說要在觀察我3個月,若她認為不行就換人,純粹只是公司想要降職減薪去除拿掉組長一職及津貼,請問若公司以因為成本考量人事考量部門縮編為由說明會做調整是正常的,請問這樣不知可如何回應?若我拒絕降薪協調不成而公司仍執行降薪,我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