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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包括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免除具保責任,准其退保及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因此,有關保外醫治的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命其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沒入保證金」、「免除具保責任」以及「准其退保」等相關規定,所以,有關《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中所謂的「殷實商舖」也應該參考《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規的解釋。《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一)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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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事業,所僱用的人員都是勞工。但有些產業由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較為特殊,只要經勞動部指定,就可以不必使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此時就不能被稱為是勞工。保險業務員大法官曾於釋字第740號解釋表示過見解,雖然沒有給出統一的結論,但是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標準,認為應該視保險業務員「可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判斷。若是工作時間彈性、無底薪、無業績要求,則因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從屬性」較低(指揮監督的關係薄弱),就不能認為是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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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本條文「由司法院解釋」,但108年已修法為「憲法訴訟法」,故目前已改為「憲法法庭」,並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憲法是否需要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又或是本條文亦可說明為「由憲法法庭解釋法律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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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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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第348條第2項第1款(犯擄人勒贖罪而強制性交)。關於性交之定義,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非基於正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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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想請教以下問題,以及我可以看那些法令規定。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1.如果還在偵查、審判過程,被告是否可以立刻結束訴訟程序?2.如果已經入監服刑,是否可以立刻出獄?3.過去因通姦罪服刑的人,會得到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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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2.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3.然而,刑法上或行政法規上之其他禁止規定,通常以「非定式行為」作為規範對象。例如,殺人可以用刀、用槍,也可以腳踏車作為殺人工具。因此,騎乘腳踏車撞傷人,也應該受到傷害罪之處罰。註腳所謂的非定式犯罪,例如殺人、傷害,立法者並沒有預設行為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模式,始成立本罪。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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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本文將先行釐清,論者提出說「我國法律限制賭博行為,為何不能也全面的限制高利息借貸,如此不是能給人民更好的保護嗎?」(一)賭博行為之所以遭受禁止,是因為在資本主義下,人們相信財富要靠勞力加以累積,因此,此種近似運氣的財產來源,如賭博,是根本地被資本主義所排斥的,這才是為何刑法限制賭博行為的原因。但這不表示賭博本質就是不對,反倒是,法律說他是不對的,他就變成不對,這與我們身處的價值有關。但或許可以加以反問,為什麼一定要用勞力獲取的財產才叫做正當的,「不勞而獲」為何是錯誤的,這是一個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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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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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觸犯刑法上的A罪,經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有期徒刑。甲入監服刑。假設現憲法法庭作出裁判,實務上,下列狀況會有何不同?狀況一:憲法法庭作出裁判,認刑法上的A罪,自即日起失效。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可立即出監?(需依相關何種程序?)b.因「實體從舊」,甲需服完原先之刑期?狀況二:立法院經三讀程序通過,加重A罪之刑。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依「實體從舊」,「加重A罪之刑」不能溯及既往。狀況三:立法院經三讀程序通過,減輕A罪之刑。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甲在監已經超過「減輕A罪之刑」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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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邦交的情況國與國之間的外交交流,一般會透過在對方國家設立大使館或領事館,並派國人在使領館中工作。歷史運作下,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大使與領事的地位、特權與豁免還有可以處理的任務等,多半會交由聯合國的兩部公約來處理: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以及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內容大致上會包括免受刑事、民事案件管轄、一些稅務上的免除、人身與辦公處所的不受侵犯等等。在我國,使領館的規定主要是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將駐外的使領館分為大使館、公使館、總領事館與領事館,截至2017年底,我國有20個大使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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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目前只要是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或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與網路資源,出版的人就有義務要把出版品送存給: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如果出版的人在發行出版品之後,經過國家圖書館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寄送卻還是不寄存給國家圖書館的話,出版人還可能會面臨出版品定價10倍的罰鍰,以及連續處罰到寄送為止。相關規定,說明如下:法律層次的依據:圖書館法出版人送存出版品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圖書館法的第15條、第2條與第18條,請感興趣的讀者詳細閱讀條文文字。國家圖書館自己行政規則: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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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答:讓工讀生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縱使雙方已有協議,仍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雖然該條規定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但書,但本條之立法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勞工而設,避免勞工過度長時間工作而未休息造成身體損害,且容易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專注力下降因而提高職災之風險。所以,適度給予勞工休息,是為使勞工能夠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以利下半階段工作之進行。(從立法目的來看,即使雙方經過協議,勞工連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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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r小玉(朱玉宸)利用變臉軟體製作變臉A片牟利,遭合成的受害者不分男女、職業高達上百人,包含立法委員高嘉瑜、市議員黃捷、藝人蔡依林、網紅愛莉莎莎等,一年初估大賺上千萬元。由於目前深度變造人臉犯案、以此不法獲利缺乏法源管制,檢方昨只能訊後諭令30萬元交保。https://udn.com/news/story/6839/5829671請問相關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哪些?「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又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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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中關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規定有看到資料說此屬贅文、立法錯誤,因為行政機關就算在救濟期間過後之前依然能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但問過一名資深的法學老師後,他很驚訝竟有此說法,僅說舉重明輕的關係,此條文才未特別規定未過救濟期間前的職權撤銷,請問哪種說法比較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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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強行開放瘦肉精美豬、牛輸台,迴避立法院審查,引爆輿論譁然。對此,國民黨主張該行政命令應送立院「審查」,而非「備查」,今上午該份農委會發出的函文送立院院會宣讀時,在各黨團提議下,確定改送交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新聞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00925001927-260407問題1:「行政命令」係指「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本件開放「萊豬輸台」是何者性質?問題2:本件「萊豬輸台」依釋字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相當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涉及人身生命、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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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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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加重」是指對於在某些「特殊地點或情形(加重的要件)」下犯強盜罪的犯罪人,科以較重的刑責,因為在前面所指的特殊地點或情形下犯罪,容易導致社會人心的不安、生命安全的高度危險、還有公眾安全的危害等......所以在立法上對於此些情形科以較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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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20年8月12日總統正式公布國民法官法,從2023年1月1日起,人民有機會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可以跟職業法官一起審判。請問誰會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可以參與哪些案件?沒有法律專業的人民怎麼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有沒有哪些要注意的權利義務?司法院國民法官法公布記者會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65601-43f9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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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刑法上的竊盜罪(§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行為,且竊取客體為動產︰1.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而改變持有關係。持有關係,指得是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本件中,該傘被放置於商店門口,對於所有人(在商店消費)而言,與傘具有持有關係。儘管所有人並未手握雨傘,而僅將傘至於店外亦可認具有鬆懈的持有關係。行為人(偷東西的人)任意取走該傘,係破壞了所有人對於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