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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的提問涉及辦理繼承的方式,以下簡單回覆:父親指定公寓由弟弟繼承是否為遺囑? 遺囑是大家熟知分配遺產的方式,在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但遺囑必須依照「法定方式」訂立,如果沒有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該遺囑是無效的。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有5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因您提到父親指定弟弟繼承但未簽署書面協議,比較可能討論是否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但口授遺囑的要件尚有必須遺囑人有生命危急的情形,且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才可以用口授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依照目前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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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活在世界上,與世界發生各種關係。死亡前想安排自己的法律關係,通常應該會使用遺囑來處理。請問民法的遺囑,是什麼意思?可以在遺囑中安排哪些事情?遺囑有哪幾種?這幾種遺囑,要怎麼做成,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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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故事裡,大家族中有人過世後,中出現多份遺囑,爭執哪一份才是真正的情況。請問做完一份有效的遺囑之後,可以更改、毀棄或是另外立一份遺囑嗎?此外,要怎麼讓遺囑的內容實現?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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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遺囑中如果有交代喪葬方式,有法律效力嗎?有看到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只有寫到家屬要尊重死者意願舉辦殯葬,不知道是否有強制力。我該如何做,才能讓繼承人落實我希望的喪葬方式呢?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I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II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40&flno=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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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您~遺囑在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公證,若立遺囑人已往生,要調閱及影印公證遺囑要到民間公證事務所或地方法院申請呢?申請人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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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1)遺囑有透過民間公證人認證。2)有五位繼承人,其中有不服繼承內容不願按照遺囑辦理繼承,亦不願分攤繳納遺產稅。問題:遺產稅,因為其中之繼承人不服遺產分配,拒絕依比例分攤遺產稅。在未繳納遺產稅前是否就無法順利辦理繼承?有解決辦法可以順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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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長輩想要預立遺囑,但擔心以後會有糾紛,所以想要一併公證。遺囑要公證的話要去找誰?可以找律師公證嗎?還是要找公證人?法院的公證人或民間的公證人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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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身未婚,父母、祖父母輩都死亡,沒有兄弟姊妹。我可以全權決定遺產的分配,寫遺囑將全部的財產分給朋友、各種公益團體,不要歸給國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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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遺產可以透過遺囑指定分配方式,分配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法定繼承人;不過需注意的是,遺囑如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1187、1123條),繼承人可以主張取得特留分規定的遺產數額。例如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和子女共二人,如果虢魚遺囑指定將遺產100萬元全部給配偶苔鳴,那虢魚的子女世間可以主張取得應繼份的1/2,即25萬的特留分。敬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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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然在繼承順序上是沒辦法更改的,但關於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以遺囑方式為之。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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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如果生父沒有認領,也就是父不詳的狀況,則依據民法1094條規定,分別依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之順序定監護人,但如果母親生前有遺囑指定舅舅,就可以直接由舅舅聲請擔任之。倘若生父已經認領,生父是當然親權人(註:父母對子女為「行使權利與負擔義務」,簡稱親權,並非監護權)敬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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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本站文章:遺囑中的遺贈,是什麼意思?需要符合哪些要件?我可以拒絕或拋棄遺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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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什麼是特留分?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繼承人未必永遠享有繼承權雖然有特留分的保障,但這不表示繼承人永遠享有繼承權喔!只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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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範圍「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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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爭議是,「繼承人間意定遺產之分配比例是否有效?」的問題。一、繼承的方式︰(一)法定限定繼承 v.s拋棄繼承︰在現行制度下,繼承與否及其方式,僅有兩種選擇。法定限定繼承,指得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與義務,並以所得遺產清償其所繼承之債務;拋棄繼承,則指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不承受任何被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二)由此來看,論繼承之有無,僅有〇或一的區別。此外,繼承法的規定屬於強制規定,不容當事人意定排除法律的適用,也就是說,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不能選擇第三種繼承之方法,例如修法前之無限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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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一個鼓勵法律普及的平台。由於這個題目略為複雜,這裡僅針對「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稍作說明: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延伸閱讀: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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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若遺產遭親人獨吞,該如何處理?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附論:宜提防不肖法律人士若有律師故意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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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91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民法第1094條規定:「(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第三項)未能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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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從小就被過給養父,生母並未與養父結婚,所以法律上我與生母並無法律關係對嗎?2.若日後萬一我發生意外先離開想請問勞保或其他財產的部分要(全部)留給生母的話除了現在辦理終止收養回母性外是不是剩下立遺囑的方式呢?(相反的生母那邊也是立遺遺囑?)3.我會有繼承人的特留分的問題嗎?養父那邊的親屬?*養父已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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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賣一筆土地,新台幣一千萬。甲育有子女A、B、C、D。A育有子女a1、a2。B育有子女b1、b2。A、B已歿。甲由C、D照顧。法律上,a1、a2、b1、b2是否有應盡照顧甲的義務呢?公證遺囑見證人,是否可以是立遺囑人不熟識的呢?甲所得入C戶頭,是否有侵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