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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約個月薪水匯款時都會給予,簡易的工資條,但跟他們拿取詳細工資條卻遲遲不給予,想請問員工是不能拿去詳細的工資條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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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我,沒有給預告期間而是發給預告工資,請問預告工資應該怎麼計算?我前兩個月才調薪,請問計算是以最近這個月薪水的平均日薪,還是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日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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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領基本工資的勞工近來公司因為自身問題而提出無薪假問題為了繼續工作我也填選同意無薪假但是薪水卻低於基本工資這樣公司是否有違反我能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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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最低工資的勞工,請事假沒上班,老闆還可以扣他薪水嗎?這樣領到的錢就比最低工資少了,會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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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公司都是在每個月20號前結算整個月工資,在每個月5號發放薪水,因跟老闆提在25號離職,五號領錢時發現底薪不到2萬,請問這樣可以申訴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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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習班打工,最初試用期薪資為120元,但試用期過後卻未調薪,於是向勞工局檢舉,勞工局表示若要拿到剩下的工資,就要公開檢舉身分,但公開的後果可想而知,縱使沒有被解僱,以後在公司的日子也很難過,所以想請問有辦法同時保住工作和拿到法律保障的基本工資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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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勞動基準法,計算資遣費、退休金或是職業災害的時候,基礎都是平均工資。也就是說,必須先知道平均工資多少,才能接著繼續去算資遣費、退休金以及職業災害會是多少。請問平均工資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有什麼不同的計算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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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我的薪資袋,上面的名目除了基本薪資、伙食費以外,還有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以及誤餐費。我想知道,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以及誤餐費,算不算是我的工資?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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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像是在颱風來臨時,各地方政府決定要停班停課,如果:1.我沒有去工作,雇主要給我工資嗎?2.又如果當日我還是去工作的話,可以主張雇主應該加倍給我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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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基本工資要調漲的時候,老闆們會出來反對,勞工團體會說漲幅跟不上物價上漲,有這麼多不同的意見,最後是由誰決定要調基本工資、要調多少的?他們根據什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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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考取執照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算是工資還是員工福利呢?勞動契約也寫或是沒有寫,有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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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資非自願性失業認定說明:我們是新協會承辦長照業務第一次請一名社工。因應疫情影響場所停業社工員在家做電話問安工作。社會局窗口建議可用視訊上課。所以於5月27日晚上-5月28日早上期間跟老師聯繫上課意願及使用測試方式。於5月28日早上交代社工員連繫說明。稍後她回報說:長輩無意願且不會使用!我回說:這樣社工功能又減少了!他回我:何必強人所難?當下思考疫情未停,場所不知何時才會營業?他於平日對我交辦事情常持反對意見綜觀日後:社工員協助事物、溝通、協助處理業務功能消失、所以請他做到當日下午即可『因她於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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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後,我知道我的放假,有週休、國定假日跟特休。不過也聽說修法後有所謂的一例一休。目前放假應該有各種不同類型。我放假還是去上班的話,會因為不同的類型假日,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嗎?如果有的話,請問工資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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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決定收掉,可否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將我資遣?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2fY24tS66TJEuoE33K3kdszn%2bBIzg%2f3og6%2b161YjJ3Ks%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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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太確定提問人當天是放哪一種假,以下簡單舉出常見的假日型態,並說明在不同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例假日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要讓勞工休息2日,1日是例假,另1日是休息日。例假日是不能隨便加班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這三種非常特殊的狀況(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物流業配合加班供給民生物資),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如果公司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即使只出席1小時,公司也要至少給滿1日8小時的工資。除了加倍的工資,事後還要讓勞工補假休息。休息日公司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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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提問分享幾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你作為問題解決的參考:一、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屬於強制規定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二、早期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更有利勞工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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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福利事項因為不是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原則上屬於雇主恩惠性的任意給付,至於雇主的工資給付或實物給付,是否屬於雇主的恩惠性給予,應該透過客觀的判斷,不拘泥於給付名稱使用的文字。 但是勞資雙方如果針對恩惠性的任意給付,已經運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給付條件,雇主就有契約上的給付義務,假設雇主任意變更給付事項,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的勞工。接續上述的說明,如果勞資雙方沒有透過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雇主則有可能基於一定原因縮減或刪除福利的給付內容。例如,實務上曾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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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的依據首先,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各縣市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適用在機關和學校。一般私人公司的勞工是否出勤及工資給付,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可以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此時無義務給付工資如果勞雇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或相關規則,依照前面提到的要點,勞工在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薪資,也就是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颱風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有薪休假喔!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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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公司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可能涉及沒有全額給付工資的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則上要把工資全額給付給勞工,如果強迫員工自掏腰包購買公司的商品以衝高營業額、銷售量,即使不是直接扣薪,仍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不過,工資全額給付也有例外的情形,一是法律有規定(例如依法代扣勞工負擔的勞健保費等),另一個就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實務上有一再強調,約定必須是勞雇雙方都沒有爭議,而不是老闆單方面說了算,被強迫購買當然更不能算勞工同意,畢竟薪資是勞工維持生活的主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