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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這個問題,要看當初賣家販售的時候是否有保證畫作是真跡。如果賣家確實有保證畫作是真跡,那代表畫作的實際價值與買家購買時的認知有落差,會涉及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發現物有瑕疵,要早點通知,而且解除權或請求權也有一定的行使時間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買家收到物品後,有檢查通知物品的義務喔,如果發覺買到的東西怪怪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的話,買家不能拖延症發作置之不理,還是必須早點跟賣方表示物品有瑕疵,否則法律上會視為買家已經承認這個瑕疵了。通知之後,接下來買家必須在接下來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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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買賣之物有瑕疵,買受人(即A)即可主張解約,縱使賣方願意提供無瑕疵之物,仍不使買受人之權利(解約權)失效。瑕疵擔保︰依照瑕疵擔保之規定,買賣之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有瑕疵,買受人即得解除契約(民359),亦即,買賣契約自始歸於無效,雙方不負給付義務。所謂的瑕疵,包括價值、效用的減損(民354)。本案中,盜版商品即屬於價值減損,該當瑕疵。瑕疵是否存在,應視「危險移轉」時為定,所謂危險移轉,通常指得是「交貨」。不懂之處,可參照本百科文章︰〈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本案中,由於9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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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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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詳閱應用程式(APP)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應用程式的訂閱主要涉及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建議作為買方的用戶在訂閱應用程式前,要先仔細閱讀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尤其關於費用收取及退費機制等相關約定。因為各個供應商關於應用程式取消訂閱的方式、取消後終止扣款時間點的認定,以及是否可以退款等等,可能都有不同的約定,所以是否可以退回部分金額,將依照個別約定決定,無法一概而論。附帶一提,應用程式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的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消保法的7日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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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查過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知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透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具體規定7個通訊交易不適用7日鑑賞期的情形。想請問瑜珈墊算是準則第2條第6款「個人衛生用品」嗎?我認為瑜珈墊跟衣服一樣,都會和身體接觸,但不是貼身的個人衛生用品。不知道實務上會怎麼認定?或是個人衛生用品有更清楚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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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瑜珈墊、上衣、褲子算是貼身衣物嗎?賣家可以說基於個人衛生因素,將商品密封後售出,消費者不能主張7日鑑賞期嗎?我在網站中有看到文章討論,但還沒有解答!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contract-business/49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12&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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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店家給的的抵免金只是一種折價券並不能代替店家原本要把衣服交給您的給付責任您當然可以主張您合法的權利要求的店家把衣服寄給您您可以依照民法348條要求店家旅行你們之間的契約義務如果店家一直不寄出這時候依照民法229條之規定店家這樣有衣服卻不寄出的行為會負上給付遲延的責任這時候跟店家之間的買賣契約您可以再依民法254條把它解除掉這時候店家就會需要附上民法259條將您所支付的錢還給您的責任 第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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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負何種責任?演唱會門票退票,在法律上應屬於「解除買賣契約」的情形,則主辦單位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負有「加計利息並退還款項」的責任。至於,因為雙方間沒有約定好要「何時」退款,而且如果沒有以存證信函催告主辦單位返還,可能無法額外主張遲延責任。要用什麼方法快速取得退款?比較簡便的方法,就是以主辦單位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於法院許可核發後,再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回答僅供參考,由於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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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件事情中,商家必須在約定時間交貨給客人,商家是債務人,客人是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求償。詳細求償方式請參考文章:洪瑄憶(2019),《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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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沒辦法看到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決定消費,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七天內解除契約,以及例外不能解除契約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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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您享有俗稱「7日鑑賞期」的權利,因此只要在7日內將商品退還,並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2或民法第259條請求退還貨款,即使對方主張「賣得很便宜」,您在法律上仍是站得住腳的。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賣家並不是消保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只是偶然出售物品的一般民眾,並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您無法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延伸閱讀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I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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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之前鬧得沸沸揚揚,所以解答也是沸沸揚揚。這裡與您分享兩部影片:1.【志祺七七】共同創作變對簿公堂?從Gino脖子分裂事件中一定要學會的法律常識!2.【瑩真律師】GINO脖子鬧分裂!?律師帶你來分析為了不影響閱讀,我先講結論:1.如果您看完後覺得兩部影片的內容有些互斥,請不要懷疑,這就是法律世界的常態。(例如:在法庭上,兩造的主張往往互斥)2.影片的「所有權」跟「著作財產權」是兩個概念。依目前的公開資訊,我認為之前創作的影片「由Gino、華仔、脖子共有」的機率比較大。3.儘管如此,影片帶來的流量收益如何分配,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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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不服訴願決定得在收受訴願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再審,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三十日內提起再審申請的話,二個月的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會停止計算或可以回復原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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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店面常見告示標語,例如「在本商場偷竊者,一律罰款10倍」,或「本遊樂場禁帶外食」等,這些告示在法律上並不一定有效。雖然部分告示有定型化契約效力(例如:停車場門口的費率告示牌),但若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約定的情形(例如:「於本停車場停車需留鑰匙,本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告示),仍不生法律效力。依您提問內容:書店牆上「拆封視同購買」的告示標語,並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仍須視個案或不同商品而定(例如:拆封後能否回復原狀),建議於拆封前先詢問店家,可避免爭議。較類似的例子是書店常有封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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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是否有註明不可以飼養寵物有註明不可飼養寵物:房客飼養寵物算違約,依照契約中違約的方式處理。沒有註明不可飼養寵物:房客可以飼養,但是仍須對房子善盡管理責任。房客有保管租屋處的義務,如果沒有依照契約內容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毀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房客違約養寵物,除可依照契約違約方式處理,也需為造成髒亂情形負回復原狀責任。推薦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房客不當使用房屋的賠償責任註腳民法第4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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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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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契約只寫:「契約期間房客要搬遷,不得向房東請求返還租金……。」對我不利。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我可以向房東主張:房東應該保持租屋維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也就時跟原本契約一樣「生活規約有不得吸菸規定」。我不知道災怎麼用民法關於租賃的規定,所以又看到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請問我可以依照上面3條的規定解除合約,並請房東還我押金、預繳租金嗎?我查到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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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被撤銷(可抗告),請問是等抗告結束再一起執行,還是先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內再進行抗告緩刑撤銷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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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服務被檢察官撤銷,又申報一次,又被駁回如何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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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中關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規定有看到資料說此屬贅文、立法錯誤,因為行政機關就算在救濟期間過後之前依然能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但問過一名資深的法學老師後,他很驚訝竟有此說法,僅說舉重明輕的關係,此條文才未特別規定未過救濟期間前的職權撤銷,請問哪種說法比較有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