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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刑法第310條,指有散布於公眾的目的,而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 註腳刑法第310條:「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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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問答
單純上網分享工作經驗,沒有侮辱用詞也沒有辱罵,更沒有造謠,內容僅分享自己所遇到的經驗及前同事過去遭遇的情況,但手上沒有證據證明部分言論,僅有前同事的片面之詞,請問前公司若提告妨害名譽可成立嗎?
問答
請問C叫B偷錄B和A之間私下的對話,因A和B對話中有罵C敗類之類的話,在B將錄音檔給C後,C隨即向A提告,請問這樣A、B、C三人各自是否有涉及不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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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店家的商品或服務發表言論,可能觸法嗎?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人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不受控管,仍然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對於已經侵害私人名譽丶信用(商譽)及人格的言論,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發表言論的人須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丶第310條(誹謗罪)丶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等妨害名譽罪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網路上的言論,無論是以留言丶星等點評;或拍攝影片表達商品使用心得或享受服務的感想,放到如Youtube等平臺上,都可能因不適當的言語,而觸犯公然侮辱罪丶誹謗罪丶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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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網路發達,隨手一查就可以獲得許多資訊,因此,為了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與商譽,不論是餐廳、民宿、飯店或一般店家,都希望自己在網路上的評價可以越高越好,以吸引更多客源,但有時候,消費者確實會經歷一些不愉快的服務經驗,如果我們將這些負面感受或評價公開於網路上,導致店家業績下滑,甚至被網友群起撻伐、刷一顆星,會有什麼法律上責任嗎?以下分成刑事和民事兩個部分來說明。(見圖1)圖1刷一星負評會被告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刑事上的妨害名譽罪(一)「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常見的...
問答
問題所詢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誹謗罪、妨害信用罪問題,以下簡要回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爭議,此回答僅供參考及提供相關背景知識。若有具體需求,建議可盡快蒐證、尋求律師協助。誹謗罪是針對可以檢驗真偽的事實作具體評價,而且可能有未經查證或涉及私德,而足以傷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過誹謗罪的重點在於一般的人格貶低,如果牽涉到商譽、服務品質,則有另外的問題。至於是否涉及公然侮辱罪,則要看具體的評價內容。題目所詢的「亂給評價不實言論」如果是涉及具體的事實,例如商品有毛邊瑕疵、產地標示不實等,而不只是涉及到單純的...
問答
此問題可能涉及到刑法誹謗罪、民事侵權責任的問題,以下分別就此二部分簡要回覆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刑法誹謗罪誹謗罪是妨害名譽罪章當中的一個罪名,若想要讓眾人周知,而散布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的不實言論,該不實言論指涉可以查證真偽的事實,這樣的行為就會觸犯誹謗罪。單以提問中的「跟很多認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而言,是可以確認真假的事實,所以轉述這樣的言論客觀上可能有誹謗的問題。不過誹謗罪還必須要有「想使眾人周知的心理狀態」才會成立,若單純只用社群網站或社交軟體傳達私人訊息給特定、單一對象,並沒有廣傳給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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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一、妨害秘密罪性交過程一般而言屬於當事人不欲公開的隱私,且性器官亦屬身體隱私部位。A為供欣賞之用,而在沒有獲得B的同意擅自拍下性交裸照,A的行為屬於無故照相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隨後,A上傳網路散布裸照,散布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的加重妨害秘密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二、散布猥褻物品罪針對「猥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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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不是「毀」謗喔)是一般人耳熟能詳的刑法罪名之一,不管是在日常生活或報章媒體中,都很常見到它。而在2023年6月份,憲法法庭作出了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誹謗罪做出了合憲的解釋,也引起了法律專業人士的討論。大法官在判決中再次宣示了「合理查證原則」的重要性,認為發表言論者在發表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與事實有關的事情時,必須要盡合理查證義務、可以合理相信所發表言論是真實的,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這樣的意旨與2000年所做成的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什麼不同呢?誹謗罪經歷過2次大法官的審查仍然合憲,真的合理嗎...
問答
您好:提問中張三的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也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以下簡單介紹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如有個案需求,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傳述他人的隱疾,是否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與「特種個人資料」為了保障人民的人格權(隱私權),個資法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例如自然人、企業)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個人資料,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職業、病歷、聯絡方式等,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只要依據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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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中「公然侮辱」跟「誹謗」的差別公然侮辱罪是處罰不具有對事實的評價,但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論。舉例來說,「垃圾」、「賤人」、「幹✕✕」之類的話,就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誹謗罪則是對某件事發表沒有合理查證,又牽涉到具體事實的言論,而這種言論是可以確認真實或虛偽的。例如「剛剛那場某電競選手作弊開外掛」、「某人考試作弊」等等。在IG留言區罵人,或者是用私訊罵人,有差嗎?公然侮辱需要在「有別人可以看或聽到」的情況下,才會有一個人的名譽被貶低的情況,如果是關起門來罵而沒有別人知道,那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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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警示⚠️為配合節目主題,內含部分不雅髒話,請聽眾斟酌收聽你有在網路世界中看過雙方互罵叫囂的吃瓜經驗嗎?或自己就曾是事件的當事人呢?網路使用越來越方便,能跨越時間空間的阻礙將各地人們串聯起來,但另一方面,網路帶給使用者的隱匿性,讓隔著螢幕敲打出來的文字,有時容易變得尖銳無情,各類論壇社群上,冷嘲熱諷、指責謾罵的言論常穿插在留言串中。每個人的言論自由與法律所規範的那條界線到底在哪裡呢?法律百科網站裡關於妨害名譽的內容一直都是很熱門的主題,我們也收到聽眾敲碗想了解群媒體上攻擊他人的文字,怎麼樣會構...
問答
「公然侮辱」跟「誹謗」的差別公然侮辱罪是處罰不具有對事實的評價,但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論。舉例來說,「你這個垃圾」、「賤人」、「幹✕✕」、「技術超廢菜逼八,長的又醜」之類的話,就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誹謗罪則是對某件事發表不合理且未查證、牽涉到具體事實的言論,而這種言論是可以確認真實或虛偽的。例如「剛剛那場某電競選手作弊開外掛」、「某人買盜版遊戲」等等。在遊戲聊天室或大廳裡罵人有差嗎?公然侮辱需要在「有別人可以看或聽到」的情況下,才會有一個人的名譽被貶低的情況,如果是關起門來罵、沒有別人知道,那就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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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罵的是本名或是帳號,會影響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嗎?資料來源:紀欣宜/繪圖:Yen一、什麼是公然侮辱?(見圖1)(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然的狀態下進行侮辱他人的行為。而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同聽到或看到的狀態,但是不以實際上真的有聽到或看到為限;又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也就是侵害到個人的名譽。(二)接下來的疑問是,在線上遊戲中,無法得知遊戲角色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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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剪輯不實影片,連同主角名片放上網路,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見圖1)(一)名片與選舉過程發言錄影,是個人資訊,且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皆屬蒐集名片上載有B之姓名、連絡方式、職業等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B之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個人資料。B基於社交禮儀提供自己名片給A,A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理由,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另外B選舉過程的發言錄影是B的社會活動,可以藉影片識別出B,也屬於個人...
問答
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是不是個人資料?在討論公開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會不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前,要先確認這是不是個人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辨別個人身分的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病歷、聯絡方式等。但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是不是屬於個人資料?根據不同的法院實務見解會有不同答案,也會因此延伸出不同的結果:詐騙集團的電話號碼屬於個人資料詐騙集團的電話受到個資法保護有實務見解表示行動電話號碼在同一個時間點,一組號碼只有一個持有者,所以屬於個人資料的範疇。因此,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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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針對媒體報導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加以介紹。本篇則要進一步討論,媒體報導前應該盡到的查證義務是什麼?並延續本系列文章的案例,討論退休法官B因為記者A撰寫相關報導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到底有沒有理由。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合理查證義務的幾個重點(見圖1)(一)需證明自己有盡力查證媒體或記者不用自行證明他的言論內容確實是真實的,只要提出的證據資料,認為有足夠理由確信媒體或記者自己所報導的內容為真實即可。這是依照大法官在釋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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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單純「公開社交帳號」的行為,尚無違法可言。因為這些社交帳號本身就是對外公開,而無合理的隱私需求,因此,對外公開這些帳號不會構成違法。二、如果有產生「侮辱」、「傳播不實資訊」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名譽權的侵害與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可參照,本百科文章,〈什麼是公然侮辱罪?〉、〈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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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新聞媒體(尤其是網路媒體平臺)使得言論自由的傳播更加無遠弗屆,但同時也可能嚴重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系列文章僅聚焦於媒體報導的內容是「事實的陳述」或「意見的表達」,以及有無合理的查證(下一篇)等問題,加以初步探討。(見圖1)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名譽權的侵害民事上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刑法誹謗罪的認定並不相同,民事上判斷某人的名譽權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這個人的評價是否有貶損作為判斷依據,但侵害名譽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