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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年車禍事故總數節節攀升,去年總件數更是接近40萬件,背後造成的家庭破碎與經濟損失不言可喻,更是大量消耗了醫療、警政、司法資源,已成深刻的國安問題,更是臺灣道路上的日常;但沒人想遭遇的「日常」,若真的遇上了,程序上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以下就「車輛與現場處理」的SOP,整理給各位讀者參考。(見圖1)圖1車禍發生後的SOP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一、什麼是車禍事故?關於什麼是車禍事故?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5項,立法者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制定相關的細節,而2003年9月,內政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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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勞工保險且退休金已請領,年紀仍小於65歲,之後就沒有申請任何保險,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第3款以下的規定,說明如下供你參考:一、原則不能領取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的人如果有包含積欠保費、已經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是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情形,原則上不能再請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二、例外可以領取但是在國民年金法施行前,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的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的人,或是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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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可以設立動物收容所嗎?依照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合法的動物收容處所分成兩種,一種為「公立動物收容所」,另外一種則為「民營動物收容所」:(一)公立動物收容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各該直轄市、縣(市)所設置的動物收容處所,也就是一般民眾所知悉的「公立動物收容所」,例如:臺北市動物之家、新北市板橋區公立動物之家、高雄市壽山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等。(二)民營動物收容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的則是「民營動物收容所」。雖然開放一般民間團體可以申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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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關於「現場演出、公開售票」的藝文票券常見問題資料來源:王綱/繪圖:Yen一、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要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見圖1)針對現場演出且對外公開售票的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的藝文表演活動,例如演唱會、音樂劇等(不含電影票),目前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訂有「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因此相關活動的票券定型化契約,就必須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如果業者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牴觸的部分無效;如果沒有將「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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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是法律上相當重要的原則,在大法官解釋憲法時確立了它的內涵,也進一步廣泛表現在行政法規當中,如行政程序法第8條就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一、信賴保護的基本概念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以國家的角度來說,應該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對於人民而言,國家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如果人民已經對既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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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的核閱,說明「沒有發現」這份財務報表有違反相關準則或規定而需要重大修正的狀況,不過只需要「中度可信」即可(心證門檻較查核簽證低)。會計師可能透過分析、比較、查詢等方式靜態核對,在提出的意見中只需要消極的表示沒有發現問題需要修正即可。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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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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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是一人一半,但若受分配的一方,對於家庭財產累積毫無貢獻、花用無度,甚或不務正業、鋃鐺入獄,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毫無貢獻,此時再強求雙方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顯然失去了公平)。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允許法院有調整權限:不只可以酌減其分配額度,甚至可以免除分配。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是為了公平,例如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可能是: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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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一次銷售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第一次銷售原則(thefirstsaledoctrine)是在智慧財產權法上的原則。以商標法為例,當商標權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之後,既已經獲得利潤,也表示商標權人有要授權給消費者,這時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就已經耗盡了,之後買到商品的人再另外轉讓、使用、進行第二次銷售,商標權人無法就此進一步主張商標權。這也稱為權利耗盡原則(theexhaustiondoctrine)。註腳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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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店家的商品或服務發表言論,可能觸法嗎?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人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不受控管,仍然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對於已經侵害私人名譽丶信用(商譽)及人格的言論,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發表言論的人須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丶第310條(誹謗罪)丶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等妨害名譽罪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網路上的言論,無論是以留言丶星等點評;或拍攝影片表達商品使用心得或享受服務的感想,放到如Youtube等平臺上,都可能因不適當的言語,而觸犯公然侮辱罪丶誹謗罪丶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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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指各法條、各法典的創設理由或設計方式,用以解釋為什麼這個法條會存在、為什麼法條要這麼規定,以便人民了解法條的意義,也讓人民在使用法條產生疑問的時候,有一個參考與解釋的依據。例如,不動產的移轉買賣依法必須使用書面進行,這樣設計的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屬於重大交易,為求謹慎,所以要求所有交易必須以書面為之。保護人民財產,就是這條的立法理由。又例如,刑法第344條之1處罰暴力獲取重利罪,理由是因為單純用暴力或傷害罪,可能會無法處理所有「暴力討債」的行為(例如跟蹤或潑漆),因此新增了這條規定。避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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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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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詐欺罪?什麼是詐欺犯的幫助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用詐術讓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交付的話,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如果是幫助詐欺犯實行犯罪行為的人,則是會成為詐欺犯的幫助犯,幫助犯所受的刑罰,只是可以比詐欺犯的正犯輕一點而已,而且在法律上仍然被認為是犯罪成員,所以還必須和正犯一起對被害人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二、在實務上常看到因為一時疏忽而淪為詐欺幫助犯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見圖1)圖1如何避免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資料來源:葉鞠萱/繪圖:Yen(一)誤信詐欺集團為民間貸款代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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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親權的酌定和改定一樣嗎?未成年子女親權(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歸屬往往是父母爭論不下的戰場,如果仔細觀察,會發現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問題,有「酌定」與「改定」兩類案件。不要小看一個字的差別,二者在要件及法院審理重點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將從法律規定、審理重點以及類似效果的規定逐一簡介。二、法律規定(一)親權酌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的父母如果對於子女親權歸屬沒有約定或不能約定時,法院可以依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聲請權人的聲請,或法院依照職權酌定子女親權的歸屬。(二)親權改定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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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是怎麼取得的?案例中,A的招牌跟LOGO是具有識別性的標誌,讓消費者知道印有LOGO的糕點就是A的產品,而這其實就是所謂的「商標」。但使用商標不代表擁有商標權,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要判斷誰是商標權人,並不是以誰最先使用作為基準,而是以誰最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通過、並取得權利證書為準,簡單來說就是先搶先贏。因此,就算A是最先「使用」原商標的人,因為B先申請取得了商標權利證書,所以仍然是由B取得了商標權。二、先使用商標的A可以怎麼補救?(見圖1)圖1我的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了,該怎麼辦?資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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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必須依照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現出來,有足以讓社會大眾辨識的公示外觀,才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透過清楚地顯示出物權的變動與歸屬,來維護交易秩序,避免當事人及第三人因不知而受到損害。民法規定的公示方法,不動產須經登記,動產則是必須經交付後占有動產,才具備公示外觀,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8號民事判決:「物權乃對標的物之直接支配,具有排他與優先效力,故物權之存在及其變動,必要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為表現,使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得自外部認識其存在及內容,否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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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基本分類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本票、支票。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一)匯票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二)本票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三)支票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 。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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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議題,總是不時在新聞出現,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相當廣泛,但與人民最相關的,應該是萬一土地被徵收,不服要如何救濟?本篇會先介紹土地徵收的基本概念,在系列的(二)、(三)分別討論土地徵收會有哪些程序,以及人民不服的救濟方式。一、甚麼是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一般而言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經由法定程序,以金錢補償為條件,剝奪人民的土地財產權。二、土地徵收的類型土地徵收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一般徵收國家基於特定公共事業,如交通、水利、國防、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的需要,所為的徵收;或是為了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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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正是俗稱的「違建」,是指未經過政府許可,就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所以屬於違法的建築物,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應該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而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也就是沒有所有權狀、建物謄本的違章建築,在實務上會產生什麼問題?一來是所有權的疑義(既然沒有所有權狀,要如何證明是由何人所有?能否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二來則是使用上的疑義(能否實際使用?是否會被拆除?能否出租?)。礙於文章篇幅,以下著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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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雇主若違反,將面臨罰鍰的責任。二、何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