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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滿18歲了(有告知父母要搬出去住)但父母報我失蹤人口(覺得我是離家出走).1.在路上被警察攔到會被帶回嗎?還是會怎麼樣呢?2.我滿18可以自己去警察局撤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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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假在2/8-2/15,原本發薪日在2/10,有其他員工私下問,老闆卻說,2/16開工後才發薪,之前都有晚發,沒有徵得我們的同意,我覺得這樣不對,這樣可以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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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身前已經指定他名下的公寓由我們最小的弟弟繼承;雖未簽屬書面協議但所有兄弟姐妹也都同意;現在父親過世;母親已經先我父親過世;父親還有兩位弟弟和一位妹妹在世。這間公寓的繼承該如何辦理?是由我們其餘五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或有其他辦法可以確保弟弟可以完整地獲得這間公寓的全部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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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朋友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子,其聲稱可以教她「外幣匯率」,因此她傻傻的就跑去匯了5000台幣不等給對方的帳戶。現在警方已經受理報案了,做了筆錄也有拿到報案證明單。但我朋友她有身心障礙手冊,承辦員警並不知情,在詢問過程中未提及可以有家人(直系一等親)陪同製作警訊筆錄。她和我都很擔心,會不會再做第二次警訊筆錄。然而,警方抓不到人還好,但人抓到了之後要上地檢署開偵查庭,而偵查庭我畢竟是友人,所以不得介入。我朋友很緊張(對於偵查庭的部分)我也有告訴她一些關於偵查庭上的SOP我這邊也有法扶資源,但我還是想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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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方,你就是因為沒錢才會想結婚嗎?」乙:「甲方,你可以先看看當前的貧富差距環境在來說。」甲:「那就證明我沒說錯啊!既然未來這麼痛苦,何必再找一個人來呢?」乙:「甲方,那我提一個簡單的問題,假設A因為車禍需要長期留院觀察,然後A自己又因此被公司資遣,請問他快樂嗎?」甲:「乙方,你這是在說我嗎?」乙:「不是,我是問一個假設性的問題,今天我是A好了,那你覺得我快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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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中生,現在17歲,我高一時(15歲)與18歲的他交往,他時常跟我約在補習班後面的巷弄裡見面,已經好幾次了,他帶我到巷子裡面還有一個很小的縫裡,我那時並沒有拒絕,但是我覺得不舒服,甚至還有把我弄到流血,他以他的手指進入我的下體達五次以上。他第一次把手指插進我的肛門內,我就覺得很不舒服了,我有叫他不要弄,但他後來好幾次都有用,那時的我不知道如何向家長求助,就一直讓這件事發生,甚至之後他還一直要求我拍肛門擴張的影片以及排泄時的影片給他,以這些來滿足雙方慾望,在他要求這些時,我心裡是很不想的,也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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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的小孩在未滿十六歲時跟未滿十八歲的人發生性關係可是小孩在成年之後才告知此事而小孩未成年時我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小孩成年後就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而告訴乃論罪的6個月告訴期有一條為「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請問我可以用法定代理人的獨立告訴權提告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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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已經結婚20幾年了,有4個孩子,本來我是在他家幫忙他父母賣麵婆婆會給我錢但要偷偷給因為我公公會罵,但是我真的不想在家裡工作因為我公公超愛罵我婆婆不然就是摔東摔西,也會罵我,我以前只要我沒做錯我是無法接受被罵,我脾氣也不好,但是我都忍住了忍到我都得憂躁症了又加上我老公的精神虐待小還比較大我就去找工作不然我在家怕有天我會暴發我去燒烤上班因為窗戶是玻璃他常載小孩來看我讓我覺得很煩之後我就跑去工業區做因為這樣他看不到我但是他常懷疑我有外遇我真的很傻眼也常用言語罵我我上班已經累到不行因為我有椎間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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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醫療機構責任)。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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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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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簡單回應您的提問。本文認為您可以將該作品納入作品集中,且可以表明作者身分而不會違反契約約定︰契約中約定1.成果歸公司所有2.不得主張作者身分,此兩項要求(尤其是第二項的意義)可解釋為維護公司的營業利益,因此,在不涉及營業利益的範圍內,例如對外進行求職所需,並不是該契約所要去規制的範圍,而且就算以此進行規制,本文也認為不合理。故作者在求職信中收錄曾經的作品,並表示為作者,並不違反系爭契約的內容。※然而,公司可能會認為作者違反契約之約定提起告訴,此時便會討論到「此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本文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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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被扣錢很正常,分時段性懲罰也可以接受,覺得遲懲罰太超過,遲到一小時等於扣快扣二小時的薪水,以下是懲罰內容:遲到日班08~221~20分內100元21~40分200元41~60分300元夜班22~081~20分20021~40分30041~60分400這樣有違法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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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概念常作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區分,並給予不同的定義,此有助於雙方對於議題的討論。所謂形式意義,係指僅討論其外在表徵;實質意義,係指討論其內容。「法規命令」這個概念,亦區分為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與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1)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2)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就其內容而言,因性質特殊,得經法律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令」發布之法規範。2.這樣制度的好處是,通常這些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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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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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刑法上的竊盜罪(§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行為,且竊取客體為動產︰1.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而改變持有關係。持有關係,指得是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本件中,該傘被放置於商店門口,對於所有人(在商店消費)而言,與傘具有持有關係。儘管所有人並未手握雨傘,而僅將傘至於店外亦可認具有鬆懈的持有關係。行為人(偷東西的人)任意取走該傘,係破壞了所有人對於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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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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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夫妻離婚時,法院在判斷子女親權行使,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其中諸如子女意願、人格發展、經濟能力、感情狀況……等,都是法院的考量範圍。由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欠缺具體判斷標準。所以法務部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民法規定後,整理出一些參考原則,用來協助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的審酌判斷。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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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一、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會這樣問的原因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此時就可以申請二、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三、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以上幾個問題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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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利指的是「1個月利息3%」,如果以12個月來看,年利率就是36%(3%x12=36%)。民法對約定利率上限的規定放在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項規定2021年7月20日開始生效,原本舊法法定利率上限20%調整下修為16%。2021年7月20日開始,如果簽訂三分利的借貸契約,年利率超過16%的部分(36%-16%=20%)無效,這時候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時,只能請求本金以及符合法定利率的部分(16%),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20%)無效。新法施行後,如果債務人因為不知道法定利率16%上限規定,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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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上的基本權在於給予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也就是說,以「基本權」要求國家不可以對我這麼作。但在私人之間,因為可以透過刑法或民法加以規範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不需要援用到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2.那一般法律領域內,私人間權利之侵害,如本文所提之自由權的限制,可為民法第195條之「自由」,亦可為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保護法益「自由」。3.本案中,如果行為人未逾越合理範圍內,本於〈營隊契約〉或相關管理規則,因為已經有相對人之同意,故行為人尚非侵害其自由。註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