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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寵物被弄傷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資料來源:饒菲/繪圖:Yen一、以往法院看法都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屬於「物」(見圖1)(一)雖然現在越來越多人飼養動物作為精神上的寄託,把動物當作小孩般對待,但關於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過往法院均認為,雖然動物事實上也是活生生的生命,且動物與人類間感情親密,但法律上仍只能算是「物」,屬於權利客體 ,與車子、衣服等物品一樣,與屬於權利主體的「人」有所不同。(二)如果「人」被他人傷害,因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權利主體,所以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傷害者提告,追究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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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在去年陸續推出「誰是被害者」新片預告,即將於2020年4月30日正式上映,由張孝全、許瑋甯、王識賢、林心如等領銜演出,尚未上映就已造成話題。從預告片中,我們大概能一窺劇情,除了王水溶屍、焚屍等一連串的命案,以及穿梭在其中的鑑識員、法醫、偵查隊之外,還有一個在重大社會案件中絕對不會缺席的角色:記者。每當發生重大社會案件,媒體是不會缺席的角色之一,媒體雖可主張「民眾有知的權利」,卻對案件做出極其詳盡、甚至有渲染之虞的報導。然而,媒體能夠做出如此詳盡的報導,資料來源有時也可能來自警方。值得思考的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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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一名電力維修員,有一次為了電力維修而誤砍一棵桂花樹的樹枝(因為樹枝會影響維修),但是只有砍一個分岔而已,現在地主要提告毀損,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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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溯及既往」以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一般是出現在國家對人民的行政處分或是制訂法令時,會出現的用語。主要在處理時間過去,國家對人民的各種行為,可不可以有與以往不同的決定出現,最終會涉及人民對國家決定信賴保護的問題。詳細請參考文章:什麼是「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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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主要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目前全國各地均有分會,為社會上經濟弱勢的朋友解決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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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子涵回答)「版權」的用語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據學者蕭雄淋的研究,「版權」這個詞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是沿襲自日本最初制定的「版權條例」,後以「版權法」取代。當時因為主要是保護圖書出版方面的著作人權利,所以稱做「版權」。到了1899年,受到國際公約影響,日本修法將保護著作物的範圍擴大到藝術、音樂方面,「版權」、「版權法」也就改稱「著作權」、「著作權法」。回溯歷史,我國因為受日本及英國影響,可以大致判斷「版權」是由「Copyright」翻譯而來,而Copyright現譯為著作權,所以一般在我國「版權」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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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分享可能結論如下:1.若單純為採訪者訪問受訪者並自行撰寫成「語文著作」,雙方沒有任何著作權歸屬約定或僱傭/出資聘請關係,著作權為一個,且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應由採訪者(語文著作完成者)取得著作權,第三人欲使用則應取得採訪者的同意。至於受訪者口述內容是否可認定為一個著作,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可能欠缺原創性。2.若採訪同時尚有一併錄音,或採訪後有將上開「語文著作」跟其他著作進行編輯或改作,則可能會產生多數著作權,須依據具體狀況認定著作權歸屬。3.若採訪者與受訪者間有僱傭或聘請關係(例如受訪者出資請採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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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我目前剛好遇到租屋期間房東易主的問題想詢問我們原來的屋主A先生,在我們租屋期間房子轉賣給了B小姐,而我們在確認事實後,重新簽約了,房租也開始轉交給B小姐但是今年租約即將到期,而打算搬遷,但是租金方面B小姐就表示要我們自己找A先生要,但是當初認為租金當然也是由B小姐這邊負責,就直接簽了合約沒有特別備註,這樣租金部分應該要怎麼取回呢?(備註:原來A先生租金23000,預付兩個月租金46000,後來換B小姐調漲租金至25000,我們也將兩個月租金的差額2000X2=4000補給了B小姐才簽約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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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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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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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警察受理民眾報案時,應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三聯單是什麼?(見圖1)所謂「三聯單」顧名思義就是共有三聯的單據,是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刑事案件時要製作的文書,作為民眾刑事報案紀錄、證明之用。三聯單內容為民眾報案的細節,包括受理時間、受理方式(親自、電話、通報或其他)、案類(例如侵占、竊盜、妨害名譽等)、報案人的基本資料、被害人姓名、發生(現)時地、簽章欄(報案人、填單人、主管、建檔人、單位主管)以及流水編號欄等。而依照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以下稱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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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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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交易手法在我國社會屢見不鮮,小從生前契約、靈骨塔、保健食品、機上盒、廣告點擊,大則到未上市股票、公司投資等等,手法千奇百怪,這些交易模式挾帶著會員制以及有形無形的產品,使一般人毫無頭緒,陷入究竟是投資管道還是詐欺的兩難。筆者試著從「什麼是直銷?法律上如何規範?如何判斷是不是合法的直銷?」、「什麼是違法多層次傳銷?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以及「面對直銷,在法律上有什麼該注意的事?」三個法律上的角度,帶讀者理解這樣的商業模式到底合不合法。一、什麼是直銷(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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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病人必須經過醫療照護諮商,並且在預立醫療決定時,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最後在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卡後,預立醫療決定才會生效。在預立醫療決定未生效前,本案只能先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 病人若明確擁有不願接受鼻胃管灌食的意思,可以讓醫師知悉自己不願進行鼻胃管灌食的意願,跟醫師討論是否有暫緩實施進行鼻胃管灌食,等待至醫療決定生效的可能。 因為鼻胃管灌食屬於侵入性治療,依本法第6條規定,實施前應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因此醫師若要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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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翻唱歌曲並把影片放到社群網站上,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在社群網站流行的今天,Youtube、IG(Instagram)是相當常見的影音、照片交流平台。其中,用戶演唱知名的歌曲,並錄下影片放到自己的頻道或限時動態上,是相當流行的事。但這樣的行為,其實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一)歌曲當中所具有的著作1.音樂著作包含歌曲、歌詞。歌詞雖然是文字所組成,但是被歸類在音樂著作。2.錄音著作是指透過機械或設備表現聲音,而可以附著在媒介(例如光碟片、隨身碟)上的著作,由歌手演唱,再由唱片公司透過器材錄製,就會形成錄音著作。3.視聽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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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答:不會直接等於歧視,要比較普通法與特別法具體的內容才能決定。也就是說,必須等到有具體的法條文字出來,才能下結論。說明如下:名詞筆者知道的法學領域中,比較少聽到「專法」這個用語。在法律領域中,比較熟悉的是「特別法」這個用語。相較於「特別法」的概念,則是「普通法」。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情況當一個事實,同時符合A及B法條的描述時,法官到底應該適用A法條還是B法條解決問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而不能讓法官依自己的喜好來決定。這個時候,「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標準就派上用場。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原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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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一開始是考量到停車場以往給予民眾的印象,多為光線陰暗、無人管理,遇到突發狀況時也較無路人給予協助,而女性在停車場也較易遇到危險,因此在光線明亮處、管理室周遭設置女士專用停車格,這是政府機關的美意喔!而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則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而設置的喔!如果所有身分都設立了優先座或是專用停車格,「優先」似乎就失去意義了,因此還是必須依照事實需求或是法規訂定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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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事實完全虛構不實才可能成立誣告罪。在一般刑事告訴事件,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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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刑法效力的主要標準:屬地原則(見圖1)圖1中華民國刑法的效力範圍資料來源:吳孟勳/繪圖:Yen(一)屬地原則的定義我國刑法在判斷哪些人的犯罪可以被處罰的標準是採用「屬地原則」,意思是說,只要在我國主權效力所及的領域內所發生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為何,都可以用我國的刑法來制裁。這一原則清楚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前段部分。以國家的主權領域,而不是用人的國籍來區分是否可以用國內刑法處罰的理由有二:為了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所以原則上不可以用我國的刑法去追訴在他國領土內發生的犯罪。可以節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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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違章建築本身並無法作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對象,因此即使B和平、公然、繼續占有20年而符合時效取得要件,仍然無法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故B不是該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歸A所有。因此,B將A的房屋出賣給C,構成無權處分,A可以依照民法第118條拒絕承認,而使B移轉房子的物權行為失去效力。至於可不可以使用民法第767條作為法律基礎而主張?法院實務似乎是偏向否定。然而違章建築仍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土地上「定著物」,屬於不動產,可由出資興建的人,原始取得所有權。法院也認為仍然有事實上處分權,屬於值得保護的「權利」,可以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