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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 - Podcast
S6EP13︱信仰有點難?如何兼顧宗教儀式與世俗法律?
臺灣是一片擁有多元信仰的土地,許多宗教活動不僅凝聚在地情感,更躍上國際版面,如Discovery探索頻道將媽祖遶境和梵蒂岡耶誕彌撒、回教徒麥加朝聖列為世界三大宗教盛事,成為臺灣的特色。然而宗教儀式對於居民而言,可能也會造成困擾,空氣中瀰漫爆竹煙火引爆後、紙錢燃燒後的氣味,其實並不好受;而三更半夜或清晨的鑼鼓聲,也有擾人清夢的問題。居住安寧與宗教活動之間的緊張關係該如何調節?法律又怎麼看待這件事呢?本集節目中,Yt與Henry將從小時候的回憶出發,聊聊對於各種宗教活動的體驗與見聞,也會用法律的眼光來看這些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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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被綁住,一時色心大起性侵對方,會涉及什麼犯罪?如果是為了性侵綁住對方,會有不同嗎?
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強制」與「乘機」性交猥褻罪怎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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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容許合意性交的年齡是幾歲?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圖1對不同年齡的人性交,有不同的結果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因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前提是「違反其意願」,案例中A男、B女合意性交,顯然不屬於刑法第221條的範圍。乍看之下兩個人合意性交似乎沒有違法,但因為本案B女只有14歲,此時A男與B女性交,仍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文所稱14歲以上,也包括14歲在內。相反的,因為A男已經17歲,超過刑法第227條所定「未滿16歲」的上限,因此本案B女不構成犯罪(見圖1)。不過,探索性知識確實是成長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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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事程序中的有令狀搜索?
圖1你有聽過搜索票嗎?搜索票到底是什麼?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什麼是搜索?(見圖1)搜索是偵查機關為了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其他法律上有規定可以沒收的物品,搜查被告或其他第三人的身體、物品、住宅或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搜索之後通常緊接著對物品的扣押或是對人的拘捕,往往伴隨著對人民隱私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侵害,因此需藉由法律加以規範。二、什麼是有令狀搜索?依執行搜索時是否持有搜索票,搜索可區分為有令狀搜索及無令狀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可知我國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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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銀行打來說要扣薪或拍我的轎車,可以嗎?
據您所述情況:已繼承父親15萬元財產(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自您繼承開始除繼承財產外,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承受,負清償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於您繼承之15萬範圍內負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綜上,銀行持執行名義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您進行扣薪及汽車扣押是可以的,因您已繼承父親之債務,且於繼承範圍內付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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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
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怎麼判斷什麼事件或時機,需要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一般人怎麼找到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士,請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有什麼管道?一、我需要找律師嗎?律師可以做什麼?大多數民眾以為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訴訟(俗稱的「打官司」),但事實上,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處理的事項不只如此。舉例來說:訂契約、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寫遺囑、見證、和解協商、法律顧問等,都是律師常見的工作項目。二、為什麼要找律師?自己處理不可以嗎?(一)律師的養成教育要成為一名律師,多數是從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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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EP10︱P律師帶你從漫畫、影劇看法律 ft. 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
隆重歡迎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到法律百科錄音!P律師的漫畫風靡大街小巷(絕不誇張!),不論有沒有法律背景,都可以在他的漫畫中看到令人會心一笑的法律大小事,讓法律從業人員更立體,讓大家了解到「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是人」的一面。讓法律人更親民的P律師,他的靈感是從哪裡來的呢?本集節目很榮幸邀請到P律師分享他的推薦清單,從漫畫到影劇,原來有這麼多精彩作品,可以讓人了解到法律輕鬆有趣,或者掙扎拉鋸的地方。看盆栽可以構思判決?生命有客觀價值嗎?幫壞人辯護的會是好律師嗎?Yt與Henry將邀請P律師分享對相關作品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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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測謊?可以拒絕測謊嗎?會因為拒絕測謊被認為有罪嗎?
圖1什麼是測謊?害怕被測謊的話可以拒絕嗎?資料來源:蘇文俊/繪圖:Yen一、什麼是測謊(見圖1)測謊是透過儀器紀錄受測者的生理反應,再讓測謊員利用設計好的題目與受測者進行問答,進而判讀受測者的回答是否有可能在「說謊」。二、測謊可否拒絕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並沒有包括「測謊」這個項目,也就是說,法律目前並沒有針對測謊有任何相關規定。原因就在於「測謊」仍存在非常大的不確定性,而心跳加速、呼吸急促、冒冷汗等生理反應也會受外在因素所影響,並無法直接代表受測者就是在說謊。因此,測謊是可以拒絕的!三、拒絕測謊受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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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證明對方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
1、關於第一個問題,既然被害人確實被性侵,那麼怎麼還會成立誣告呢?還是說,他胡亂指摘是他人所為,但是也不知道加害人是誰。那此時觸犯誣告罪,也實質具備不法與罪責。2、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應該具體描述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進而實行性交行為。3、最後,行為人並不需要證明有獲得積極同意始得為性交行為,倘基於消極同意,亦屬合意性交。例如,當事人一邊說「不要!」,一邊寬衣解帶,此時即認為當事人具有消極(默示)同意。縱使沒有積極同意,亦得成立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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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EP18︱法科放大鏡,帶您深入閱讀法律新聞
延續《小聊一下#32︱判決書追追追--一起搜尋閱讀判決書!》這集節目(快點我複習喔:https://bit.ly/3UNlEHa),本週我們將實際來觀察新聞媒體報導的標題或內容,帶聽眾朋友一起討論怎麼閱讀法律新聞! 每天我們可能接觸到大量的資訊,其中有些和法律相關的報導,看來看去總是令人感到疑惑,為什麼法官的判決不符合期待?為什麼這個人這麼可憐,法官卻不准他獲賠?犯罪之後狡辯法官為什麼要相信他? 其實要解答這些疑惑,要從閱讀新聞標題、內文,甚至是去多方比對、找原始判決後,才能知道中間可能出了什麼問題!媒體報導的下標方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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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避免房客不付租金,或是租約到期後不還我房間,有什麼方法?租約經過公證後,效力會有什麼不同嗎?
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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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裁定內容准許我取回個人物品,我該怎麼做?
圖1遇到家暴而離家,該怎麼向對方拿回自己的個人物品?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的立法目的,就是參酌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使警察機關可以將保護令所定必需品及相關憑證取交給被害人,以及在無法取交的情形下被害人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法條的立法目的雖良善,可一旦進入實務操作時卻發生矛盾的窘境。一、警察機關會以無執行力為由,拒絕陪同取交(將物品交還被害人)案例是目前實務上的一個爭議問題。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的規定,當A男獲得家事法庭的通常保護令,而且保護令裁定的主文內容有「相對人B女負有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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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
一、被羈押的人與一般人、受刑人權利上的差異被羈押的人除人身自由暫時受到限制,其他權利基本上與一般人無異。與判決確定的受刑人相較,因被羈押的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身分是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依法會被視為無罪,因此比受刑人多了可接見律師、閱卷等權利,以下將說明被羈押的人享有那些權利。二、訴訟上的權利被羈押的人基於訴訟上的防禦需求,因此有接見律師(討論訴訟上攻防策略)以及閱卷(知悉檢方起訴、聲押內容)的權利。(一)閱卷權閱卷,指的是閱覽檢方起訴、聲請羈押之理由還有現存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項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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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為保障人民涉入刑事案件時不受國家壓迫,我國定有「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人民的權利,但條文用語卻常讓許多民眾難以一望即知,也難以維護自己的程序權保障。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詢問」、「訊問」、「詰問」3種用法,看起來好像是不同東西,但實際上3種都是指「發問」的行為。是否納悶為什麼同樣一個動作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依照發問者、問話對象、程序的不同,使用不同詞彙。(見圖1)圖1什麼是偵訊?訊問、詢問、詰問有差別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偵訊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大概是「檢察官偵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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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被告要如何上訴?
圖1刑事訴訟中「被告」要如何上訴?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誰可以上訴(上訴權人)?(見圖1)(一)被告刑事案件的被告對於判決不服,可以自行提起上訴。(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也就是所謂的獨立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三)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除非被告明確表示不想上訴,否則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被告的名義提起上訴。二、上訴的時機:收到判決20日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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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台灣結了婚2年,放棄了原國戶籍,如果跟另一伴離了婚,請問他還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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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嗎?和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第348條第2項第1款(犯擄人勒贖罪而強制性交)。關於性交之定義,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非基於正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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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何謂法拍屋,拍賣過程中應注意什麼呢?一、不動產點交與不點交不動產的拍賣,沒有採取強制占有不動產的制度(由法院強制移轉不動產的占有予拍定人),在拍賣後債務人或第三人仍有可能占有被拍賣的不動產。但若拍定人已經交納價金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就不宜再繼續占有不動產了。法院為避免債務人還要自行向占有人或第三人提起訴訟返還不動產,徒增困擾,因此法院可以直接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占有,以使買受人能占有不動產。此種程序就稱為不動產的點交。反之,若法院未直接解除占有狀態,就稱為不動產的不點交。此時,若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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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受刑人的服刑階段(四):與自由社會的連結管道──接見與通信
在正式進⼊服刑⽣活後,受刑人在執行刑的過程當中,除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之外,也有應享有的權利。為使受刑人能與外界維持互動,好降低服刑的痛苦,我國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得與外界親友接見、通信的權利。一、接見通信的對象(見圖1)圖1受刑人的接見與通信權有限制對象嗎?資料來源:李莉娟/繪圖:Yen原則上沒有特別限制對象,除非受刑人表達出拒絕與此人接見通信的意願,或法規另有規定,監所才會加以禁止。非我國國籍受刑人,甚至能與她/他的國家的外交人員接見及通信。二、次數限制(一)接見(見圖2)圖2受刑人的接見權內容資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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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逮捕了怎麼辦?(一)──進警局後如何保護自己?
圖1被逮捕帶進警局如何保護自己?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被逮捕時先保持冷靜、牢記3大權利(見圖1)在好萊塢電影中經常可以看到警察逮捕犯人時對犯人告知「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等語句,這便是經典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Warning)」。而在臺灣,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逮捕嫌犯時除了必須當場說明逮捕原因,也有義務對受逮捕的嫌犯進行「權利告知」,主要包含3項權利: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可請求法律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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