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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詰問
圖1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向證人、鑑定人問話。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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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給付是什麼意思?
(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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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的應告知事項是什麼?我被告知之後一定要同意嗎?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什麼?「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為了保障我們的隱私權等權益,內容主要是蒐集者要告知我們特定事實,例如想蒐集我們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的人是誰、為什麼要蒐集、要如何利用、要用多久等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裡規定,對方必須先清楚告知法律要求的特定事項,我們詳細閱讀、了解之後,再決定是不是要同意。我被銀行告知之後,一定要同意嗎?我被銀行告知之後,不是一定要同意。但不同意提供的話,對方也要告訴我們會對我們的權益造成什麼影響,例如對方可能會婉謝我們的申請、或無法提供相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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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場霸凌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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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者可以要求作品不得販售嗎?
嗨~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兩點進行討論︰A與B是否為這本圖文書籍的共同作者?要判斷A與B是否為共同作者,必須要先判斷這本圖文書籍是否為A與B的共同著作。就A寫腳本、B負責畫圖的圖文書籍是在A與B兩人一同創作的合意下共同完成,而且這本圖文書籍無法個別分離A與B的創作而獨立,也就是B的繪圖是依附在A的腳本上而生,A的腳本則透過B的圖像而得以具體呈現,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這本圖文書籍為A與B的共同著作,而A與B為該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針對A要求B不得販售這本和A共同著作的書籍的主張有無理由?這裡要先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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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發現性騷擾的情況,該怎麼做?
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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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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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間遭客人的不停碎碎念打擾,不理會還被罵三字經,請問這樣構成名譽損害或能夠請求精神賠償嗎?
罵三字經可能涉及妨害名譽,除了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客人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只要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就構成「公然」。也就是說,即使其他同事或客人沒聽到,如果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人聽到,就符合公然的要件。三字經是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即使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沒有直接指出你的名字,只要從當時的情況可以判斷知道誰被辱罵,就構成「侮辱」。受害者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客人謾罵三字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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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上限
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問答
亂打沒有顯示號碼的電話,是否構成騷擾?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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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我國法律少有對人格權作正面定義,舉凡為了滿足人格發展的權利,皆可稱之。為了滿足個人對於自我資訊掌控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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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看到某篇報導,很好奇此案件中母親有何請求權依據?
依您提問的新聞:「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罹癌母2年後才知」,是發生在韓國的新聞。法律百科網站團隊目前並沒有人特別研究韓國法律,可能沒辦法精確答覆,不好意思。如果這椿案件發生在臺灣,由於該病患應該是「在醫院自然往生後,才被醫院誤認他人並火化」。在這個情況下,母親的民事請求權基礎除了民法第184條,也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95條的精神慰撫金。在刑事上,如果看護擅自將病患遺體火化,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47條的毀壞屍體罪。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辭典
不作為犯
圖1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例如:媽媽在岸邊看著自己的兒子在河中溺斃卻見死不救(正因為沒有救人,所以構成殺人罪。不過前提是限於該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所有見死不救的路人都會成罪哦!);兩批人馬群聚互毆,警察到場制止並命解散,但大家都繼續逗留不離開(正因為都不離開,所以構成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註腳刑法第15條: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Ⅱ.因自己行...
問答
長子可以繼承所有遺產嗎?
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若遺產遭親人獨吞,該如何處理?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附論:宜提防不肖法律人士若有律師故意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
問答
請問《還願》的故事背景有家庭暴力嗎?如果發生在現在該怎麼辦
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
問答
如果發生非人為因素的醫療糾紛,如醫療器具出問題時,責任該怎麼認定。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醫療機構責任)。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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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簽賭,不是真的有一群人聚在同一個實際的地點賭博,會違法嗎?
可參照最高法院107年12月20日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電腦網站的投注簽賭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
問答
這樣的法官算是有「曉諭當事人」或「行使闡明權」嗎?
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問答
寵物被受他人傷害
寵物無論養在家裡庭院中,或是家裡以外的空間,或甚至是流浪動物,如果被攻擊受傷的話,攻擊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要討論攻擊者的法律責任前,必須先釐清動物在法律上是什麼,牠是不是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在目前臺灣,動物是民法的「物」,是動產。如果動物有主人(飼主),就是有主物;如果動物沒有主人是流浪動物的話,就是無主物。動物保護法對「動物」、「寵物」與「虐待」的定義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必須是脊椎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
辭典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指雇主終止契約應該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當雇主有法定事由可以終止契約,考量憲法保障勞工工作權的意旨,如果可以期待雇主利用其他措施替代(例如懲戒、調職等)會更妥適時,就不應該採取終止契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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