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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可以得到法律扶助協助?
專欄
你曾在工作場合遭遇過關係上的排擠、言語的傷害,或是肢體的侵犯嗎?每天上班,除了工作壓力,還要面對主管或同事不恰當的行為,那種恐懼、焦慮、無助與窒息感,一定很難受。 「其他同事沒有伸出援手,因為他們也不敢。」 這是小咪碩士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他是辦公室的新人,剛開始對工作細節還不熟悉,正在努力學習的他,卻被主管霸凌:「主管就羞辱我的學歷啊,然後對我人身攻擊,後來甚至有離譜的行為,他會把東西摔在我身上或地上。」 「其他同事沒有幫忙或說什麼?」 「他算是滿大的主管,很多人的工作都是他直接管轄的。」沉默的目...
專欄
隨著臺灣人口老化越來越明顯,中高齡(45歲以上)和高齡者(超過65歲)的就業問題也變得越來越重要。過去,很多中高齡者在找工作時,常常因為年齡遭到拒絕,甚至連面試機會都沒有。這樣的情況,其實就是一種年齡歧視。為了避免這種不公平的待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高齡就業專法)第12條明文規定,雇主在各種就業環節中,不得以年齡為由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予以差別待遇。法律精神簡單說這部法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不可以因為年紀而歧視人」。只要一個人具備工作能力,就不應因為他年紀較大就被拒於門外。即使雇主...
專欄
2025年6月8日下午,宜蘭的安農溪發生泛舟意外,1名教練和8名遊客乘坐橡皮艇,在途中疑似碰撞到竹子或尖銳物後,船身開始洩氣,向前數百公尺後就突發翻覆,所有人都落水,最終導致5名遊客受傷、1名遊客死亡。死者家屬質疑,業者的安全措施與救護配置有缺失,才會造成憾事,目前檢方也已就全案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中。針對本次意外,要如何能讓死者家屬及傷者即時獲得補償?業者究竟有無民、刑事責任應從何判斷?這些問題想必是目前大眾關注的重點所在,以下簡要分析。一、死者家屬及傷者可以請求保險給付;若業者未投保,可向業者求償泛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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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知名網路賣場販售異位性皮膚炎的免疫抑制劑,但該產品並非我國核准藥品,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稱該賣家違反藥事法,可能涉及相關刑責。但如果是自己個人擁有,沒有販售,或以贈送方式給別人,會不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非我國核准的藥品是否就是偽藥及禁藥呢?一、什麼是偽藥?什麼是禁藥?人類用藥的相關規範規定在藥事法中,只要是能夠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製劑便是藥品。(一)什麼是偽藥?正因為藥品足以影響人類的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所以不允許擅自製造,必須經過核准才可以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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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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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扶助?
問答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什麼單位?
問答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哪些協助?
問答
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問答
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問答
申請法律扶助一定要審查我的經濟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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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扶助需要攜帶甚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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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UberEat外送餐點,我和餐廳、UberEats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呢?UberEat外送員取餐時,有確認餐點無誤的義務嗎?餐點在運送途中發生問題,應該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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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是否有法律責任?一般人與媒體業的責任是否不一樣?例如:個人FB、即時新聞往傳遞停電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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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國電影以外,我們對其他國家的電影進入臺灣,有數量或其他任何限制嗎?雖然中國與臺灣之間關係確實是政治問題,但法律上是否有必要每年限制10部片呢?如果擔心中國對臺灣的攻勢,在電影上,有沒有除了數額限制以外的方式可以解決?這樣的限制,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撐這樣的限制嗎?這樣的數額限制,其實除了限制了片商的財產權以外,是不是也限制了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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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洪住嘉義,我15日上午騎機車在上班途中在林森東路與嘉大正門口因對方超車問題差點與一個流氓騎的機車擦撞因而在緊急狀況按了喇巴,對方回頭瞪了我一眼後,伸出右手拉扯我機車頭的菜籃後,又出右拳頭打我的左手臂膀又拉扯我的揹包導至他自己重心不穩而摔車後載乘客壓到腳指頭,又追車我怕他對我不利讓他追車,後來對方告到嘉義市交通隊說我肇逃,今晚我才作完筆錄。請問,法扶的兄姊律師團們,有何見意對我們奉公守法的善良老百性而言,入何處理這種被惡人先告狀,的法律糾紛。請建議如何處理,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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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白」、「認罪」、「投案」與「自首」有什麼差異嗎?(一)自白自白是指犯罪行為人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務員或是法院「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後(也就是犯罪被發覺後),承認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行為。至於犯罪行為人對於行為的法律上評價(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等等)就算有所爭執也沒關係,仍算是自白(這部分與自首是相同的)。例如,警察調查後發現是A毆打B,便找A來問話,A承認自己確實有毆打B,但A認為是B先攻擊他,所以自己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成立傷害罪。此時A的承認仍算是自白。自白不像自首在刑法總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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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得否為證人?由於A是傷害罪的被害人,想透過法律追究C的傷害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32條的規定,A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程序),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程序)。在整個訴訟程序中,A可否為證人,則因A採取自訴或告訴而有不同:(一)如果A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所進行的乃是自訴程序在自訴程序中A是自訴人,也是當事人之一,而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縱使A親自見聞甚至體驗C的傷害行為,A僅能陳述他的被害經過,不得成為證人。(二)如果A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問答
被公司資遣,當天他請我簽離職單,還請我簽一份保密協議,想請問保密協議只有公司保留,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我是否也可以邀求保留正本一份?我是非自願離職的,被資遣簽保密協議,這樣競業條款也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