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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您所述情況:已繼承父親15萬元財產(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自您繼承開始除繼承財產外,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承受,負清償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於您繼承之15萬範圍內負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綜上,銀行持執行名義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您進行扣薪及汽車扣押是可以的,因您已繼承父親之債務,且於繼承範圍內付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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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最高法院107年12月20日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電腦網站的投注簽賭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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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早到班是勞工自行決定,且未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法院多認為不能針對提早到班時段要求雇主給付工資。而上班前的早會如果是受到雇主要求召開,就算工作時間 ,該早會的開會時間加上同日的其他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屬於加班,雇主須給付加班費。詳細請參考: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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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刑法所謂「業務」,是指以駕駛車輛為業之人,在社會上有其特殊「地位」,在此「地位」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仍認為是在業務範圍內,不能以肇事時不是開著執行業務的車輛,就認定不是業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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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暴力,可以直接撥打110或113專線,也可以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建置的「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頁進行線上通報。被害人自己也可以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狀」或「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保護自己的安全與權益。 延伸閱讀:謝宜霓(2019),《113專線的作用?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求助管道?》。註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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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於全國各縣市均對應在地法院設有分會,包含離島地區。民眾若要申請法律扶助協助,可先電話聯絡分會預約到會審查時間。申請法律扶助不一定要案件當事人親自前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前來代為申請。但是,最好委託熟悉案件事實的代理人代為申請,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狀況。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親自到法扶分會申請,才能與審查委員有較清楚的討論,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但如果是無法親自到法扶分會的「在監、在押者」,則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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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戶持續訂料逾4個月部分本案中,季合約於7月31日到期,也就是說8月至11月您沒有與該客戶簽訂書面。既然如此,若是在4個月期間內「客戶有下訂單」且「您直接依訂單需求出貨」,可能依照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的法則,雙方已經成立一個「以舊議價進行買賣」的契約。根據契約嚴守原則,雙方當事人都應該要被「舊議價」的約定拘束。有關客戶要求退還貨款部分客戶要求退還貨款,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行,例如:「對方認為有情勢變更,而行使民法227條之2的權利」或者「對方認為供貨有瑕疵,而行使民法第359條的權利」等等。否則,客戶原則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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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審查財產、所得的情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人。不審查財產、所得的刑事辯護/少年輔佐案件: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之審判程序。被告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無法為完全陳述。被告為原住民、於偵查或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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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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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報是刑法的「公文書」喔。找到一個案例,大家可以去參考。 關於偽造文書的「文書」的特性、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區別,還有準文書的意思,請見本站文章: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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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保護令裁定的內容把你的個人物品交回,必須持保護令另向執行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詳細請參考本站喬正一律師的作品:保護令裁定內容准許我取回個人物品,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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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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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11年12/29被詐騙也報警備案提告那在最近4/17收到偵查隊寄來的通知信說:已把案件報告書送到三個地方的地檢署。請問,1.接下來是等法院開庭嗎?我一定需要到場嗎?2.上述所寫到三個地檢署,如開庭是要跑三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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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緩刑結束法院是否會用掛號信通知緩刑結束通知?如果沒有收到緩刑結束通知是否就當作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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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管理費,或是製造噪音、臭味,且屢勸不聽,管委會有權強制惡鄰居搬走。請問這個規定具體上需要達成哪些條件?法院有相關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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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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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刑事判決,「若法院判決主文寫:為猥褻行為,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之性交,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我想請問,這種情況,總共需執行多久的刑期?(該主文內沒明確寫執行刑多久)1.以上述情況,執行刑是2×10月+12×3年3月=40年8月,再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是30年嗎?2.或判決主文會明確寫執行刑多久?3.我看到的這個判決還可上訴,還是得等到裁判確定(不得上訴)時做的那個判決才會寫執行刑多久?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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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詐欺案被收押禁見所以我想知道一期是2個月,那如果2個月時間到了法院會通知是否能釋放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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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公投內容,以下說明:與預算、租稅、薪水或人事有關的事項,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雖然公民投票法歷經多次修訂,但上開規定自2003年(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制定時就不曾變動,一直沿用至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在2017年修法前,舊法的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在2017年修法後,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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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在網路上用不實的言論中傷我,向法院提告,除了可以請求賠錢,可以要求對方在網頁上道歉嗎?例如在IG、FB或D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