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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對此法律名詞設有定義,即「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也就是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就原著作的表達方式另為呈現,例如將中文政治評論翻成英文、將暢銷小說翻拍為電視劇,或將熱門歌曲改編為電音等,均屬之。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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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認定「抄襲」?會侵害什麼權利?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繪圖:Yen一、著作權法中有「抄襲」的概念嗎?(見圖1)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中,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或「改作權」。(一)什麼是重製?「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之一,也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且重要的權利。「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錄音或錄影,或是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都算是重製。例如:複製他人著作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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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衍生創作即屬一種改作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 註腳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問答
"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例如:A直接把別人的圖搬到自己的網站;B則是加了幾個字再搬到自己網站上)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問答
"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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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編曲或翻譯方式翻唱,可能會涉及的著作權法問題(一)改作行為如案例一、案例二這類的情形,都是根據原作,進一步創作出不同的作品,而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這種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例如將外文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將古典樂用電子音樂的風格重新編曲,將原著改寫、簡化成適合兒童閱讀的版本,或者把小說的情節拍成影片等方式,都可以算是對一個著作進行改作。改作是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所具有的權利,可以授權給別人進行改作。而採用改編、翻譯進行翻唱的人,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
問答
是否侵害到原貓咪照片或影片所有人的著作權,可能需要視使用的程度等具體個案的情形而定。二創的方法依照別人的照片、影片畫出圖案,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這兩種行為,兩者又不太相同:重製重製是指指用印刷、拷貝、攝影或錄影之類的方法,重複製作別人著作的行為,並沒有加入自己的想法及元素進去。所以如果製作出與貓咪照片完全一樣的貼圖,或只有少部分修改而沒有新的創意,就會是著作權法上「重製」的行為。改作改作是指在原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去創作出另一個新作品,因為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此類創作稱為「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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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同人誌?「同人」一詞,源自於日語「どうじん/Dōjin」,指一群有相同愛好的人,同人文化的內容包含角色扮演(Cosplay)、創作與販售同人誌等。同人誌(日語「同人誌/どうじんし/Dōjinshi」)是指同人作出的書刊或圖畫。假設相同的興趣是某一部漫畫,同人會藉由這部漫畫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等來作出同人誌。以下只針對「使用別人已經創作出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另外作出同人誌」會不會侵害原著作人的著作權進行討論,並且以原著作是漫畫、原著作人是漫畫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由漫畫家自己享有)來舉例。二...
問答
翻唱、改編流行歌曲的著作權問題在著作權法上,單純重複製作他人的著作,是所謂的「重製」行為。不過,如果是用自己的創意進一步改編原本的詞、曲,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改作是原本的著作權人所具有的權利,所以如果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就進行改作,會違反著作權法而需負擔民事、刑事責任。如果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那就可以合法地翻唱、改編。改作而成的衍生著作,仍可能享有著作權保障不過,按照較近期的法律見解,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所創作出來的作品(在法律上叫做衍生著作,如改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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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I生成的圖片有著作權嗎?隨著科技急遽發展,人類借助AI產製作品的情形漸趨普遍,然而利用AI所產製的成品是否有著作權,仍有若干爭議,須待實務見解持續累積。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的解釋,關於AI的創作,可以區分為兩種情形:(一)把AI當成輔助工具成品主要仍然是由「人類」所發想、規劃,只是把AI當成輔助工具來使用,例如人類先繪製一幅圖之後,用AI工具修飾圖上的光影,這時主要仍然是由人類投入精神力、具備表達形式,而屬於法律上所說的著作。(二)以AI獨立創作如果人類並沒有投入創意,而是單純靠輸入關鍵...
問答
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可能涉及到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問題,以下簡要回覆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供參考:滑板享有著作權嗎?滑板形狀本身不屬於著作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著作的表現形式相當多樣,例如語文、音樂、美術等等,其中美術著作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但一般應用的物品依據智慧財產局的見解,是可大量生產的工業產品,而不屬於著作,所以單純的滑板形狀並不屬於受到保護的著作,以3D建模的方式重現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滑板上的圖案可...
問答
包包上的刺繡圖案是著作嗎?包包上的圖樣、花紋等的設計,只要是人類精神力所創作出來,具有原創性、表達形式,符合著作權法的要件,就可能屬於著作權法所說的美術著作。如果提問中所問到的包包刺繡圖案,是設計者投入自己的心力設計出來的圖案,而不是抄襲別人的著作,或是單純重現某些動植物或自然景觀的圖樣,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美術著作。複製別人設計的刺繡圖案會違反著作權法嗎?重製、改作行為可能犯法如果是把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美術著作,另外用手做的方式完全複製,或者是做一些如顏色、材質的微幅修改,則可能是著作權法所...
問答
修課同學可以作筆記、販售筆記嗎老師對上課內容享有著作權,同學純粹將上課內容抄寫成逐字稿是重製行為,販售筆記是散布行為,要經過老師同意老師講課內容如有原創性,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語文著作,老師是著作人,享有抄寫逐字稿(重製)、販售給別人(散布)的權利。為了達到教學目的,老師通常會允許修課學生寫筆記;如果老師進一步說不介意學生販售修課筆記,就表示老師同意學生重製、散布他的語文著作。筆記如果是同學理解上課內容後以自己方式表達,就是複製老師的概念,不會侵害老師的著作權;同學對筆記享有著作權 如果修課筆...
問答
提問人您好,您想做的行為可能會侵害他人著作權。一、將小說段落印成卡片販賣或作為贈品,會涉及的法律問題把他人小說中的段落,無論是一句話或一段文字印成卡片,並販售或贈送給別人,可能會侵害小說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因為:(一)小說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小說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至於從中擷取的一句話或一個段落,是否屬於受保護的著作,要看它有沒有原始性和創作性,如果文句過短無法表達作者的個性、思想,可能會落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語」類別。(二)利用他人著作必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如果所引用的文句夠長且有創意...
問答
著作權可以享有多久?著作權一般來說分為著作人格權(標示誰是著作者的權利)與著作財產權(做具體利用的權利)。問題中的翻拍是關於實際利用的問題,所以以下的討論僅針對著作財產權。作者過世後50年內,著作財產權仍存在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財產權人還活著、創作出著作時起,會保護直到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50年。若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超過50年,,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publicdomain)」,所有人都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謊稱該作品是自己獨創)的情況下自由利用。著作財產權可以被繼承著...
問答
本文將簡要回答此問題。 翻譯屬於著作權法中所謂的「改作」,又改作他人作品者,其作品稱為衍生作品,亦是獨立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然而,改作權為專有的權利,為著作財產權人所有。著作權保護,是著作本身,當然包括其中底一字一句。 關於著作,可參考百科文章︰〈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百科問答〈受訪者接受採訪,由採訪者寫成文章,著作權屬於誰?〉 本案中的著作,應由出版社取得著作財產權,其權利之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本法第33條)。出版社倒閉者,則法人格消滅,其權利(著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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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公司製作造型模具,可能是著作權上的重製或改作行為模具業者將卡通造型(美術著作)製作成模具,可能是重製行為,也就是製作與原作一模一樣的模具。如果將原作圖形轉換成立體模型,可能會加入製作者的創意,例如加上台灣限定字樣,就會是改作行為。如原公司是合法的著作財產權人,並授權給模具業者,業者製作模具的行為就合法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8條,重製、改作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原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人,且授權給模具業者,則造型模具的行為就合法。販賣正版授權造型模具製成的食品,是著作權上散布行為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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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原創性」這一必要條件。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除須為人類精神力作用下,具備相當表達形式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外,更重要的是應具備學理上所要求的「原創性」,否則並沒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在判斷「原創性」上,法院陸續發展出更細緻的標準,除了「原始性」,還要有「創作性」。一、原始性所稱「原創性」,早期法院實務見解曾採狹義解釋,即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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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經過登記後就會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受到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的保護,未經授權又不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條款」的利用行為,就會構成對傳智專用權的侵害,並衍生後續法律責任。這部分可簡單分為以下三點說明:一、包含侵害財產權及人格權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在內。所謂的智慧創作人格權,依本條第2項規定,包含「公開發表權」、「名稱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權利在內,與著作權法的規定極為相似。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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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際網路發達,各類資訊流通,從以前BBS到現在不論是FACEBOOK、部落格及留言板等各平台上,動輒有人張貼照片,並以「求神正妹」或類似字眼,想藉網友的力量,找出照片上的正妹是何人。但任意拍攝別人的照片並放到網際網路上真的不會有問題嗎?會不會一個無心的小動作反而讓自己吃上官司呢?本篇主題要從「肖像權」來分析、說明。一、「肖像」的定義「肖像」,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乃「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簡單來說,肖像泛指露出五官的人物像,不論是以照片、塑像或以繪畫為之,也不論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