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協議書


刊登:2020-05-27 ‧ 最後更新:2020-11-1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協議書呢?
發生國家賠償事件,受到損害的人民,決定先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的話,可參閱「國家賠償請求書」向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1]提出請求,再接下來,如果進入與機關討論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金額階段,並且雙方達成一致的結論時,就會需要這個協議書[2]
協議書做成後,如果機關沒有照著協議書的內容賠償,人民可以直接以協議書為依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3]
國家賠償協議書的內容
國家賠償協議書的內容,大致包括:請求權人的個人資料、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與所在地,協議事件的案由及案號,請求賠償的具體金額或是回復原狀的具體方式等[4]
協議書的來源
國家賠償協議書,來自法務部(2006),《國家賠償協議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國家賠償法第9條:「
    I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I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II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V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3.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4.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7條:「
    I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賠償義務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六、請求權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拋棄之意旨。
    七、年、月、日。
    II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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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蘇庭萱(2020),《賠償與補償有什麼不同?——從國家責任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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