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申訴書的來源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n.d.),《46、臺北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n.d.),《46、臺北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I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II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項:「
I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III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