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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標語、廣告畫面的智慧財產權?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 2020-12-15 13:11

廣告畫面是否能拿去使用、引述或者是編輯?
著作權法中部保護的其中一項是標語,那廣告標語(口號),如:全國電子,揪甘心耶等等﹒.﹒,是否也不受保護?抑或者能被保護?
此類廣告標語(口號)能算是一種商標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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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畫面以及其中出現的標語或口號,是建立品牌連結、消費者印象的一種方式,當然也有可能進一步討論是否有智慧財產權問題,以下簡單就提問中的廣告標語、廣告畫面分開討論。

廣告標語可能有哪些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原則上,具有創意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1]。而著作權法有規定不受到法律保護的項目,「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確實不受到著作權法保障。
但廣告的口號或標語算不算是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標語」呢?根據早期的函釋,廣告台詞不屬於標語或通用名詞的話,是受到著作權保障的,但單純是單句或短句,則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2]。但究竟廣告口號、標語怎麼樣才長到足以顯現出原創性?或者即使短,但仍可以展現出創作人的原創性而成為著作?這些問題還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需要個案判斷[3]
商標權
廣告標語如果有強烈的商標識別性,則可能由業者以聲音或文字等方式申請註冊商標,這時標語或口號就受到商標權的保護。例如綠油精的「綠油精~綠油精~爸爸愛用綠油精」歌曲,是受到保護的聲音商標[4]。例如或者知名提神飲料蠻牛的台詞「你累了嗎?」也是聲音商標[5]
而這些聲音、口號有時並不會直接跟商品產生連結,相較於其他文字也沒有特別之處。但經過反覆使用之後,具有後天識別性,可以讓消費者產生與商品之間的連結,就可以註冊為商標並受到保護[6]
廣告畫面可能有哪些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依照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視聽著作」的定義,電影、錄影、碟影,或電腦螢幕上可以顯示的影像,以及其他藉由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同時可以附著於媒介物上面(例如可以用電腦或手機播放),就屬於視聽著作[7]。而結合畫面與聲音的廣告,符合上述的定義,就是所謂的視聽著作[8]
商標權
動態的畫面也可以是商標,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所以例如Logo字體、色彩移動組合的影像,只要有識別性而且申請註冊,就會受到保護[9]
使用廣告標語或廣告畫面可能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法
如果是針對有著作權的台詞或畫面作使用、編輯,那可能就會有著作權法上擅自重製、擅自改作的問題[10],除非在個案當中可以主張著作合理使用,否則都需要負擔相應的民刑事責任。
商標法
如果將廣告中有註冊、享有商標權的口號、標語或畫面直接挪用,或者是使用類似的口號、標語或畫面,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那也會有商標法上相應的民、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曾允君(2020),《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要是「有人類精神力參與」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曾允君(2020),《如何取得著作權(七)──不能是標語及通用「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簿冊或時曆」,或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又或是依法令舉行考試的試題及備用試題》。
蘇國欽(2020),《商標要順利註冊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王瀚誼(2021),《什麼情況下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如果發現商標被別人盜用了,應該怎麼辦?》。
吳宛亭(2021),《流行用語可否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權保護的「識別性」是什麼?》。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內政部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575號函(1996/6/3):「是電視廣告詞如符合前述著作之規定,且非屬標語及通用之名詞者,自得受著作權法保護。惟其如為單句或短句,例如台端前函所舉『人生是黑白的』,則似與前述著作之規定未符。」
  3.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對廣告與原創性的說明:「而所謂『微量程度』、『只要有少量的創作星火即可』,即便是廣告文件,只要有些許個人精神作用,即應認為有原創性。」可知只要有些微的創作高度,就會有著作權。
  4.   商標註冊審定號01135554號聲音商標
  5.   商標註冊審定號01652161號聲音商標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業識別性審查基準》,頁8。
  7.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能透過固著於媒介物,經由電腦設備連續表現系列影像,同時產生視覺及聽覺之效果,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影像光碟為證(見原審卷第207頁)。是據爭報導係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表現之視聽著作,……。」
  8.   關於製作廣告的著作權問題,也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716004250號令函(2008/12/31)
  9.   以文字來表達會有點抽象,建議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標型態》中關於動態商標的說明會更清楚。
  10.   著作權法第91條:「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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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昱翔(一般會員) 2021-04-10 13:31:34
謝謝您的專業剖析!!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4-12 01:32:13
不客氣,希望幫助到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