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一位女性朋友從事一間飾品公司的美編人員, 但是主管告知他們公司是責任制; 而我朋友上下班仍需打卡 (二) 該美編朋友上班時間早上9點,下班時間晚上18點30分; 下班時間卻常態性都是19點至22點 (三) 且該公司以責任制為由不提供加班費只有補休 請問以上三點該公司是否有違反了勞基法內的哪幾項規定?以及該美編人員應該如何提出申訴?
(一)飾品公司的美編人員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84條之1(責任制)人員唷,所以不算是責任制工作者,不過上下班要不要打卡跟責任制則無關唷,即便是責任制人員也必須要有上下班的打卡紀錄。
(二)每天上的時間扣除掉休息時間,原則上超過8小時的部分公司要發放加班費。
(三)不提供加班費只有補休必須是要員工同意才可以喔,如果強制補休不發給加班費就違反勞基法24條的規定,公司會被處2~100萬罰鍰。
申訴的管道有好幾種,可以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的方式選擇最適合的申訴方式